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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964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移送法院審理之土地分割或處分事件,其移送程式除依貴部 (內政部) 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六五七○○六號函意旨辦理外,並請記載兩造當事人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事項所為之陳述,如有送達,郵票亦請附送。至於裁判費及郵費則通知聲請人逕向受訴法院繳納。

全文內容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移送法院審理之土地分割或處分事件,其移送程序除依貴部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六五七○○六號函意旨辦理外,並請記載兩造當事人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事項所為之陳述,如有送達,郵票亦請附送。至於裁判費及郵費則通知聲請人逕向受訴法院繳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964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11 月 13 日發布,要旨: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移送法院審理之土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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