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9644 號
要旨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移送法院審理之土地分割或處分事件,其移送程式除依貴部 (內政部) 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六五七○○六號函意旨辦理外,並請記載兩造當事人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事項所為之陳述,如有送達,郵票亦請附送。至於裁判費及郵費則通知聲請人逕向受訴法院繳納。
全文內容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移送法院審理之土地分割或處分事件,其移送程序除依貴部六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六五七○○六號函意旨辦理外,並請記載兩造當事人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定事項所為之陳述,如有送達,郵票亦請附送。至於裁判費及郵費則通知聲請人逕向受訴法院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