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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055-2 條(裁判離婚子女之監護(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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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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