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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60009291 號
要旨
法院應將裁判結果函復受囑託進行訪視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乙案,因查來函所援之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第 1055 條之 2 及非訟事件法第 71 條之 4 等規定,並未課予法院該項義務,且為落實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等個人資料之保護,目前未便通令全國各法院辦理
主旨
有關 貴府社會局建請本院轉知所屬法院,於該局就「離婚案件未成年子女監護歸屬」進行訪視調查後函復判決結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社會局 96 年 4 月 24 日北市社工字第 09634762400 號函。
二、按來函所請法院應將裁判結果函復受囑託進行訪視之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以為日後其等調查重點之參考乙情,因查所援之民法第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第 1055 條之 2 及非訟事件法第 71條之 4 等規定,並未課予法院該項義務,且為落實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等個人資料之保護,目前未便通令全國各法院辦理,尚請 諒察。惟受託單位如確有需要,仍可至本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查詢或逕洽各承辦法院,由其依個案情形斟酌處理。
正本
台北市政府
副本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