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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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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5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請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辦理。

Q · 非訟事件法第125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

非訟事件法第125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此條規範。若依舊版資料看到本條,請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依現行程序辦理,沿用已刪除條號會找不到適用依據。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修正時對第4章第2節的程序作了重新設計,本條規範內容已被新制度取代或併入其他條文,因而刪除。實務上請改依現行有效條文操作,不要沿用本條。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25條為已刪除條文,於該法修正時廢止,其原規範功能已併入其他現行條文或由新制度取代,現行法不再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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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非訟事件法第125條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內容於修法時併入或被其他條文取代。

Q2看到非訟事件法第125條該怎麼辦?

確認是舊版資料,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依現行程序辦理,不要沿用已刪除條號。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少年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四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四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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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25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25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