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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5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請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辦理。
Q · 非訟事件法第125條還能用嗎?
不能,本條已刪除
非訟事件法第125條已於修法時刪除,現行法不再有此條規範。若依舊版資料看到本條,請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依現行程序辦理,沿用已刪除條號會找不到適用依據。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修正時對第4章第2節的程序作了重新設計,本條規範內容已被新制度取代或併入其他條文,因而刪除。實務上請改依現行有效條文操作,不要沿用本條。
非訟事件法第125條為已刪除條文,於該法修正時廢止,其原規範功能已併入其他現行條文或由新制度取代,現行法不再適用本條。
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原內容於修法時併入或被其他條文取代。
確認是舊版資料,改查同法現行有效條文,依現行程序辦理,不要沿用已刪除條號。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或請其進行訪視,就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所定事項,為事實之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命少年調查官為前項之調查。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四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四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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