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26 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引用前應確認其早已退場並改依現行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26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沒有這一條。
非訟事件法第 126 條已被刪除,現行法不再列有本條,不具任何法律效力。若你在舊判決、書狀或教科書看到引用,多半是修法前的版本。正確做法是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現行非訟事件法,確認原本由本條處理的事項現在改依哪一章節,再以現行條文作為依據。
本條已刪除。在非訟事件法的修正過程中,第4章第2節相關規定經檢討後整併,本條因規範重疊或制度變更而被刪除。任何引用本條的主張,都應回到現行條文重新定位其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 126 條為一已刪除之條文。該條於非訟事件法歷次修正中,因規範與其他條文重疊或所涉制度調整而遭刪除,現行版本不再列有本條。實務引用時,應回到現行非訟事件法相關章節重新確認法律依據。
無效。本條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不再列有第 126 條,不具任何法律效力,引用前務必確認。
現行資料庫僅顯示「刪除」,無實質條文內容。原始規範須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修法沿革才能還原,本文不臆測其原文。
代表該判決引用的是修法前版本。應確認原本由本條處理的事項,在現行非訟事件法改由哪一條規範,再以現行條文為準。
確切刪除年度須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欄,本文不確定具體年份,不憑記憶填寫。
須回到現行非訟事件法對應章節逐條比對。刪除多因規範整併,相關事項通常併入其他條文,沒有單一標準答案。
上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若內容顯示「(刪除)」即代表已刪除;同時可看「沿革」確認刪除時點。
在書狀或主張中引用已刪除條文,等於沒有有效法律依據,可能被法院或對造指摘,影響主張的可採性。
對照須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基準,比對原章節與現行條文的規範事項,不可直接沿用舊條號。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通知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相關人員或少年調查官於期日到場陳述意見。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五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五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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