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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99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功效方案」業經實施二年,司法院認該方案實已足以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之功效,故於民國 98 年 12 月31 日實施屆滿後,不予延長

主旨

本院「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功效方案」,於 98 年 12 月 31 日實施期間屆滿後,不再延長,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院為觀察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適用非訟事件法第 125 條第 2 項、第 126 條、第 137 條第 1 項及第 138 條第 2 項規定之必要性及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之功效,於 96 年 11 月 2 日頒布「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功效方案」,自 96 年 12 月 1日起,先由臺灣臺中、苗栗、高雄、宜蘭地方法院及高雄少年法院辦理,復於 97 年 12 月 1 日實施期滿時,延長實施期間至 98 年12 月 31 日止,並新增辦理之法院。

二、茲上開方案延長實施期間,即將於 98 年 12 月 31 日屆滿,經本院再次徵詢各辦理法院之法官意見結果,多數法官肯定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之成效,咸認少年調查官所為家事訪視報告較為迅速且多能符合法官審理案件之需求,但仍有部分法官考量少年調查官係於少年調查業務外兼辦此家事調查,工作負荷過重,未將家事調查交由少年調查官辦理。綜上,本院認上開方案實施二年,各辦理法院已充分反應少年調查官辦理之情形,已足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之功效,是以該方案至 98 年 12 月 31 日屆滿後,無再繼續延長之必要。三、爾後各法院家事法庭處理家事非訟事件,如認依非訟事件法第 125條第 2 項、第 126 條、第 137 條第 1 項及第 138 條第 2項規定,有交由少年調查官辦理家事調查之必要者,尚請評估該法院觀護人人力及工作負荷,妥適運用,以符實際需求。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299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評估少年調查官協助家事調查功效方案」業經實施二年,司法院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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