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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三字第 0980014022 號
要旨
經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於裁定期間屆滿前該保護安置原因消失,主管機關得否逕行停止繼續安置疑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無明文,為免所詢事項日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礙難表示意見,爰提供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供參
主旨
有關經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於裁定期間屆滿前該保護安置原因消失,主管機關得否逕行停止繼續安置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6 月 11 日台內社字第 0980083738 號函。
二、旨揭疑義,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無明文,為免所詢事項日後涉訟時有干預審判之嫌,本院礙難表示意見,爰提供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供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法院裁定繼續或延長保護安置事件,由被保護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