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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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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7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僅存修法沿革之歷史意義。

Q · 非訟事件法第12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

非訟事件法第127條已遭刪除。該條在非訟事件法修正、第四章節次重編時失其規範功能,現行版本不再有此條文,查詢與適用一律以修正後之現行條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修正時,第4章第2節的程序架構經重新調整,本條失其規範功能而遭刪除。其歷史意義在於記錄了該節制度演變的一個階段,現行適用一律以修正後條文為準。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27條為已刪除條文,現行法上無規範效力,僅作為法規修正沿革之歷史紀錄存在。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940118 全文修正)

法院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規定,為酌定、改定或變更時,得命交付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   前項扶養費之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分期給付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第一項裁定得為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六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4011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六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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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27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