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8條已刪除,現行法規無此條文,查無內容屬正常,引用時應改依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28條查不到內容是正常的嗎?
是。本條已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28條已經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再有此條號的實質規範。若在舊判決、舊書狀或舊教材看到引用本條,須回到非訟事件法現行條文確認對應規定,切勿沿用已刪除條號作為法律依據。
本條已刪除。原屬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2節規定,刪除後相關事項回歸其他條文或專法處理,現行已無實質規範效力,引用時須改依現行條文。
非訟事件法第128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相關章節規定,刪除後不再具有規範效力,現行適用須改依非訟事件法其他現行條文或相關專法。
是。本條已刪除,現行法規中不再有此條號的實質規範,查無內容屬正常情形。
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應回到非訟事件法現行條文,確認對應規定後改引現行條號。
立法者於修法時將相關事項整併或回歸其他現行條文與專法處理,本條因而刪除,僅保留條號。
是一條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規不再有此條號的實質內容,僅保留條號。
經修法程序刪除、不再具規範效力的條文,條號保留但無內容,不能作為現行依據。
刪除是單一條文失效、其餘條文仍有效;廢止是整部法規失效。
回到非訟事件法現行條文,確認對應規定後改引現行條號,不要沿用刪除條號。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法的沿革頁,或查本平台同法現行條文與刪除標註。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版本為準,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
要。應改依現行對應條文,避免以失效條號為依據被質疑。
刪除後現行無此內容;修正前條文是同條的舊版本,現行仍有該條。
只能作為歷史說明,不能作為現行裁判依據。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法院就前條事件為裁定前,應聽取其意見。但有礙難情形或恐有害其健康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七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七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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