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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9條已刪除,現行法不再適用,舊引用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29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不適用本條
非訟事件法第129條已刪除,目前無實質效力。舊版判決、書狀或考試教材若引用此條號,須改查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或相關專法,第129條僅具歷史查考意義。
本條已刪除。原屬非訟事件法第4章第2節規定,刪除後該事項不再依本條辦理,須改依現行有效條文或相關專法,舊條號僅具歷史查考意義。
非訟事件法第129條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該法相關章節規定,刪除後該事項不再依本條辦理,現行查詢應以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
已刪除,現行法不再依本條辦理,舊引用須改查現行有效條文。
已刪除的條文,現行法不再適用,僅保留條號供歷史查考。
經修法程序刪除、不再具實質效力,但條號保留以維持法典編號連續。
改查非訟事件法現行有效條文或相關專法,不要再依舊條號辦理。
已刪除條文無實質效力只供查考;現行條文才是裁判與聲請的依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事件處理中,夫妻雙方對該事件達成協議,而其協議符合子女最佳利益時,法院應將其協議內容記載於筆錄。 前項記載於筆錄之協議,應於十日內將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第一項記載於筆錄之協議得為執行名義。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八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引用條文之條次,其餘不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八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引用條文之條次,其餘不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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