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24條已刪除,原第4章規定經修法整併,現行法查無此條,舊引用須對照現行條文。
Q · 非訟事件法第124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非訟事件法查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124條已經刪除,現行法規中查不到這一條。原規定隨非訟事件法歷次修正而整併或移列至其他條文。若你在舊書、舊判決或網路文章看到引用本條,那是修法前的歷史殘留,必須回頭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確認該事項目前實際適用的條號。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經修正後,第4章第2節原有規定經整併或移列,本條失其獨立存在的必要而遭刪除。若你看到舊文獻或判決引用本條,需對照現行條文確認實際適用的依據。
非訟事件法第124條為已刪除條文。該條原屬非訟事件法第4章,於歷次修法中因規定整併、移列或失其適用必要而遭刪除,現行法規版本不再保留此條文獨立內容。
已刪除的條文,原屬非訟事件法第4章,修法後因整併或移列而刪除,現行法查無此條。
因為它已被正式刪除,並非資料庫漏列。修法時原規定被整併或移列至其他條文。
回頭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確認該事項目前實際適用的條號,不可直接沿用已刪除的第124條。
現行版本無內容,原條文已隨修法整併。實際規定需回查刪除前的歷史版本或現行對應條文。
因修法整併、移列或失其適用必要而自法規刪除、不再具效力的條文,但修正沿革仍可查得刪除紀錄。
非訟事件法分章規範各類非訟事件程序,第4章部分條文(含第124條)已於修法中刪除整併。
對照現行非訟事件法,確認該事項目前適用的條號,不可直接沿用已刪除條文。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法『修正沿革/歷史版本』,可看到刪除前的條文文字與刪除時點。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若顯示『(刪除)』即為已刪除,並可在沿革看到刪除的修法日期。
比對刪除前後的修法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或查現行第4章相近條文,必要時諮詢律師。
刪除是條文曾存在後被廢除、不再有效;未施行是已制定但尚未生效。兩者法律狀態不同。
只能引用現行條文。已刪除條文僅供查考歷史,作為現行依據會被認定引用錯誤。
關於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依聲請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 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第一項保全處分,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三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引用條文之條次,其餘不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原條文第七十一條之三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修正第一項引用條文之條次,其餘不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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