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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104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家事事件當事人救濟程序之分案字別,如為不服司法事務官依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第 4 項所為緊急處置裁定,應分「家事聲」字;家事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分「家事聲」字;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及其他司法院授權辦理事件所為之處分,應分「家抗」字

主旨

有關司法事務官辦理家事事件所為之處分,當事人聲明不服者,其救濟程序應分之字別及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第 4 章第 3 節之收養事件之範圍,詳如說明,請 查照卓處。

說明

一、對司法事務官辦理家事事件所為之處分,當事人聲明不服者,其救濟程序應分字別如下:

(一)司法事務官依本院 97 年 10 月 31 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70023531 號函授權辦理事件所為之處分,對之聲明不服者,除下述(二)外,應分「家抗」字。

(二)司法事務官依精神衛生法第 42 條第 4 項所為緊急處置裁定,對之聲明不服者,應分「家事聲」字。

(三)司法事務官辦理民事緊急保護令事件及民事暫時保護令事件所為裁定,對之聲明不服者,應分「家抗」字。

(四)司法事務官辦理家事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所為之裁定,對之聲明不服者,應分「家事聲」字。

二、有關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第 4 章家事非訟事件第 3 節之收養事件,其範圍不包括非訟事件法第 124 條必要之保全處分。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法院、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釋專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098003104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要旨:家事事件當事人救濟程序之分案字別,如為不服司法事務官依精神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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