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23 條已於民國 94 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無此條文,相關程序已移列他處,引用舊條號將找不到規範。
Q · 非訟事件法第 123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
非訟事件法第 123 條已於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已無此條文。原條文內容因第 4 章相關程序重新編排整併,移列至修正後的其他條文,或因制度調整而失其規範必要。若在舊書狀、舊判決或舊教材看到此條號,應改以修正後現行條文為準查找對應規範。
本條已刪除。非訟事件法民國94年2月5日全文修正時,將第4章第2節相關程序重新編排整併,本條內容移列他處或因制度調整而失其規範必要,故予刪除。現行查找對應規範應以修正後條文為準。
非訟事件法第 123 條為已刪除條文,於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該法全文修正時,因第 4 章程序整併而遭刪除,現行法不再保留此條號。其規範功能屬條文編排層次,刪除多代表內容移列他處而非該程序整體廢止。
已刪除。本條於民國 94 年 2 月 5 日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號,引用時應改用修正後現行條文。
表示該條號已經立法程序刪除,內容多移列他處或失其規範必要,並不必然代表該程序整體廢止。
以判決作成時的法律版本理解該條文,再對照修正後第 4 章現行條文確認對應規範。
一條已刪除的程序條文,民國 94 年全文修正時刪除,現行法無此條號。
因為已被刪除,全文修正時內容整併移列他處,現行法規資料庫不再保留此條。
屬第 4 章程序章節條文,因全文修正整併而刪除,原規範功能多由修正後條文承接。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 pcode B0010008 最新版本,或於本平台查閱該法現行條文清單。
先看修法沿革確認刪除時點,再比對同章現行條文,找出內容移列後的對應條號。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內容顯示(刪除)或沿革記載刪除即為失效條號。
修正是改寫內容保留條號,刪除是整條移除條號,內容可能移列他處或廢止。
刪除只移除單條,法律本體續行有效;廢止是整部法律失效,兩者效力範圍完全不同。
非訟事件無對立兩造爭訟、法院多以裁定處理;訴訟事件有原被告對抗、以判決定紛爭。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於前條第一項事件,有非訟能力。
立法理由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於前條第一項事件,有非訟能力。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於前條第一項事件,有非訟能力。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四編第二章及第三章就婚姻非訟事件及親子非訟事件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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