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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法律決字第 10827 號

會議日期 83 年 05 月 26 日

要旨

按切結書記載之內容,通常是契約的從屬事項,惟亦不妨就獨立事項作為切結書;至其性質,應依其內容而定,或為保證契約,或為債務承擔契約,均具有法律效力 (謝長近,契約實務全書第十五頁) ,合先敘明。復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政府對公產有一定價額之情形可得而定者,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視為定有價金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依來函所附資料觀之,事實及法律關係似有多點仍待澄清,例如承租人立之切結書性質為何?民國六十年間嘉義市公所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繳清保證金並書立切結書同意嘉義市公所於取得土地產權出售時,參加標購,願以保證鐱抵充價款,則其間是否已成立買賣契約?抑或僅屬預約或保證契約而已?即令買賣契約成立,則是否屬賀「嘉義市公所完原處分後,查估底價呈報縣府核准報請審計處等後……出售」為停止條件之買賣契約?又民國六十八年間嘉義市公所於經市民代表會同意並經嘉義縣政府核准依法辦理土地出售時通知各承租人承購,各承租人拒不承購,買賣契約是否因承租人未依限繳納價金而有法定解約或約定解除之原因?其契約是否業已解除?又承租人未依限繳納價金是否為其契約失效之原因?另嘉議市政府七十四年間再通知承租人承購,而承租人仍拒不承購,嘉義市政府依據切結書約定逕行終止租約,改收基地使用補償金時,有無沒收保證金?如未沒收保證金,該保證金是否仍發生切結書約定之效力?等等疑義,宜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依法認定之 (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法 79 律字第一六○八七號函參照) ,而於確定應返還保證金或應以保證金作為抵充買賣市有土地價金之一部後,再論應否參酌情事變更原則前依公告現值成長倍數換算幣值或參酌歷年來幣值及物價指數與土地價格之變動等因素,決定一合理之數以抵充出售價款之問題,似較妥適。

全文內容

按切結書記載之內容,通常是契約的從屬事項,惟亦不妨就獨立事項作為切結書;至其性質,應依其內容而定,或為保證契約,或為債務承擔契約,均具有法律效力 (謝長近,契約實務全書第十五頁) ,合先敘明。復按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依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政府對公產有一定價額之情形可得而定者,依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視為定有價金 (最高法院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六四五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案依來函所附資料觀之,事實及法律關係似有多點仍待澄清,例如承租人立之切結書性質為何?民國六十年間嘉義市公所與承租人協商,由承租人繳清保證金並書立切結書同意嘉義市公所於取得土地產權出售時,參加標購,願以保證鐱抵充價款,則其間是否已成立買賣契約?抑或僅屬預約或保證契約而已?即令買賣契約成立,則是否屬賀「嘉義市公所完原處分後,查估底價呈報縣府核准報請審計處等後……出售」為停止條件之買賣契約?又民國六十八年間嘉義市公所於經市民代表會同意並經嘉義縣政府核准依法辦理土地出售時通知各承租人承購,各承租人拒不承購,買賣契約是否因承租人未依限繳納價金而有法定解約或約定解除之原因?其契約是否業已解除?又承租人未依限繳納價金是否為其契約失效之原因?另嘉議市政府七十四年間再通知承租人承購,而承租人仍拒不承購,嘉義市政府依據切結書約定逕行終止租約,改收基地使用補償金時,有無沒收保證金?如未沒收保證金,該保證金是否仍發生切結書約定之效力?等等疑義,宜先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就具體事實依法認定之 (本部七十九年十一月七日法 79 律字第一六○八七號函參照) ,而於確定應返還保證金或應以保證金作為抵充買賣市有土地價金之一部後,再論應否參酌情事變更原則前依公告現值成長倍數換算幣值或參酌歷年來幣值及物價指數與土地價格之變動等因素,決定一合理之數以抵充出售價款之問題,似較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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