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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律字第 98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一物數賣,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等依法無效之情形外,各買賣契約均為合法有效,各買受人均得據以請求出賣人移轉其不動產之所有權。來函「說明二」開會結論前段「…若當事人所提房屋契稅及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件,已符合契稅條例及土地稅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仍應予以受理」一節,自屬正當。至於受理後尚未核發納稅通知書前,稅捐稽徵機關發現同一建物、土地先後有數人申報,且各有其合法依據者,宜否通知契約當事人自行協調並暫緩核發納稅通知書,事屬稅捐稽徵機關之職權,本部歉難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律字第 98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8 月 06 日發布,要旨:一物數賣,除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係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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