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一字第 11113 號
要旨
關於原非農地,於訴訟審理中變更編定為農地,判決確定後,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疑義一案
主旨
關於原非農地,於訴訟審理中變更編定為農地,判決確定後,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否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法 83 律字第一二六一五號函。
二 經本院民事廳提供研究意見如後:
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明文。當事人買賣之土地於訂約時原非農地,至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變更編定為農地,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買受人如無自耕能力,其依據買賣契約請求出賣人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屬嗣後之給付不能 (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六條參照) 。此不因該項請求是否業經確定判決而有不同。
三 前開意見僅供參考,如有具體訴訟案件,仍應由法官本其確信之法律見解,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