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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658 條(對未交託行李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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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658 條規定,旅客未交託的隨身行李因運送人或受僱人過失喪失、毀損,運送人仍須負賠償責任,差別僅在舉證責任由旅客承擔。

Q · 行李沒託運、放在身邊被弄壞,運送公司要賠嗎?

要。只要證明對方有過失就能求償

依民法第 658 條,旅客未交託的隨身行李,若因運送人或其受僱人(司機、空服員、員工)的過失而喪失或毀損,運送人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與託運行李的差別只在舉證責任:託運行李由運送人推定負責,隨身行李則由旅客證明對方有過失。「沒託運」不是運送人的免死金牌。

深度解讀

你搭高鐵、坐客運、上飛機的時候,行李有兩種:一種是你交給櫃台託運的(給你一張行李條),一種是你自己拎上車、放在頭頂置物架或腳邊的。大多數人以為,沒交給運送人的行李,弄丟了只能自認倒霉。錯。這條法律告訴你:就算行李一直在你身邊,只要是運送人或他的員工的過失害你的東西丟了或壞了,運送人照樣要賠。司機急煞讓你的筆電從架上摔下來、空服員推餐車撞翻你的相機、客運員工搬動座位時弄壞你的包包,這些都不是「你自己沒顧好」的問題,是運送人的責任。差別在於:託運行李是運送人「保管」,舉證責任在運送人;隨身行李是運送人「過失」才賠,舉證責任在你。但「你要證明」不等於「你不能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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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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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658 條規定:「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6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6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