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58 條(對未交託行李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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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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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58 條規定,旅客未交託的隨身行李因運送人或受僱人過失喪失、毀損,運送人仍須負賠償責任,差別僅在舉證責任由旅客承擔。
Q · 行李沒託運、放在身邊被弄壞,運送公司要賠嗎?
要。只要證明對方有過失就能求償
依民法第 658 條,旅客未交託的隨身行李,若因運送人或其受僱人(司機、空服員、員工)的過失而喪失或毀損,運送人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與託運行李的差別只在舉證責任:託運行李由運送人推定負責,隨身行李則由旅客證明對方有過失。「沒託運」不是運送人的免死金牌。
深度解讀
你搭高鐵、坐客運、上飛機的時候,行李有兩種:一種是你交給櫃台託運的(給你一張行李條),一種是你自己拎上車、放在頭頂置物架或腳邊的。大多數人以為,沒交給運送人的行李,弄丟了只能自認倒霉。錯。這條法律告訴你:就算行李一直在你身邊,只要是運送人或他的員工的過失害你的東西丟了或壞了,運送人照樣要賠。司機急煞讓你的筆電從架上摔下來、空服員推餐車撞翻你的相機、客運員工搬動座位時弄壞你的包包,這些都不是「你自己沒顧好」的問題,是運送人的責任。差別在於:託運行李是運送人「保管」,舉證責任在運送人;隨身行李是運送人「過失」才賠,舉證責任在你。但「你要證明」不等於「你不能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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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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