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57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第六百五十七條適用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運送人對於旅客之行李負保管、返還責任者,以該行李交託運送人為要件。其未交託者,依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運送人僅就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該行李喪失或毀損,負其責任。本件計程車乘客如未將其皮包交託計程車司機,下車後遺忘於車上為司機拾獲,該司機似仍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請求拾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全文內容

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第六百五十七條適用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運送人對於旅客之行李負保管、返還責任者,以該行李交託運送人為要件。其未交託者,依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運送人僅就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該行李喪失或毀損,負其責任。本件計程車乘客如未將其皮包交託計程車司機,下車後遺忘於車上為司機拾獲,該司機似仍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請求拾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57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5 月 24 日發布,要旨: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