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5750 號
要旨
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第六百五十七條適用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運送人對於旅客之行李負保管、返還責任者,以該行李交託運送人為要件。其未交託者,依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運送人僅就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該行李喪失或毀損,負其責任。本件計程車乘客如未將其皮包交託計程車司機,下車後遺忘於車上為司機拾獲,該司機似仍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請求拾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全文內容
計程車以載客為業,為民法上旅客運送之一種。依民法第六百五十五條、第六百五十七條適用第六百三十四條規定之意旨,運送人對於旅客之行李負保管、返還責任者,以該行李交託運送人為要件。其未交託者,依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運送人僅就自己或其僱用人之過失致該行李喪失或毀損,負其責任。本件計程車乘客如未將其皮包交託計程車司機,下車後遺忘於車上為司機拾獲,該司機似仍得依民法第八百零五條規定,請求拾得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