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重點摘要民法第 631 條規定,運送物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須於訂約前告知運送人其性質,怠於告知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Q · 寄危險或易損物品沒講,出事了誰賠?
託運人沒先告知就出事,賠的是託運人自己
依民法第 631 條,運送物因其性質對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必須在「訂立契約前」主動告知運送人其性質;沒告知而造成損害的,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核心是:告知義務是託運人「主動」的,不是運送人「主動詢問」的。寄送鋰電池、化學品、生鮮、貴重物品而沉默,沉默本身就是過失。
你寄一箱東西給朋友,沒說裡面是什麼。如果那箱東西因為「特殊性質」害到運送人或別人(鋰電池起火、化學品外洩、生鮮腐爛汙染其他貨物),賠償責任不是運送人扛,是你扛。這條的核心是:託運人有「主動告知」的義務,不是運送人有「主動詢問」的義務。你沒講,出事了,你賠。而且這是「訂約前」就要講,不是貨送出去才補一句。很多人以為「我又沒騙他,他自己沒問」可以脫責,這條把這個藉口直接堵死。寄送危險物品、易腐物品、貴重物品,沉默不是中性的,沉默是過失。
民法第 631 條為運送契約中的託運人告知義務規範:當運送物依其性質對人身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負有於訂約前向運送人揭露該性質的法定義務,違反此義務(怠於告知)而致生損害者,須對因此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其立法基礎在於託運人對貨物性質具資訊優勢,故將揭露義務及違反後果分配予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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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而且這是物流業近年最常見的求償案件之一。航空和陸運都把鋰電池列為高風險物品,託運單上通常有勾選欄。你沒勾,等於主動隱瞞,民法第631條加上運送業者運送條款雙重夾擊,賠償幾乎跑不掉。內行人提示:電商賣家建議把鋰電池揭露做成出貨必填欄位,一次起火求償足以讓小賣家倒閉。
責任會被切割。你可主張運送人單據設計不良、未盡詢問義務,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與有過失減輕責任,但不能完全脫責,因為告知義務是主動的,沒欄位也可口頭告知並要求註記。內行人提示:手機拍下交付當下的單據與對話,是日後最有力的證據,沒拍的話『我有講』三個字等於沒講。
不用。民法631條的前提是因該特殊性質所致的損害。運送人粗暴搬運導致一般性損壞,屬運送人自己的責任(民法634)。但實務常見混合情況,雙方都有過失時法院依比例分配。內行人提示:易碎、貴重、危險三類貨物多付一點走特殊運送服務,反而是最划算的風險管理。
運送物有危險或致損性質時,託運人要在訂約前主動告知運送人,沒告知出事就自己賠,是運送關係的安全保險絲。
不限危險品,易燃、易爆、易腐、易洩漏、有異味、磁性干擾、超重壓壞他物都算,範圍比想像寬。
訂立契約『前』,不是貨送出去才補講,事後告知不能免責。
應告知而沒告知(含應知而不知的過失),導致運送人無從防範而生損害,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判斷致損性質→訂約前在託運單白紙黑字寫明內容物與性質→拍照存證→必要時走特殊運送服務。
因該物品性質所致的實際損害(受損貨物、第三人損失、處置費用),運送人疏失擴大的部分可切割。
保存填寫完整的託運單、勾選欄、對話紀錄與交付當下照片,口頭告知務必要求對方書面註記。
檢查運送人有無詢問欄與安全須知,主張與有過失(民法217);確認損害是否全因未告知造成。
631 管託運人怠於告知致損,634 管運送人對貨物喪失毀損的責任,兩條常在求償中正反攻防。
| 比較項目 | 民法第631條 | 海商法第81條 |
|---|---|---|
| 適用範圍 | 一般陸運/內陸運送契約 | 海上貨物運送 |
| 告知標的 | 對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之物 | 危險性貨物 |
| 告知時點 | 訂立契約前 | 託運時/裝載前 |
| 違反效果 | 託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運送人得處置貨物,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
| 適用優先序 | 普通法(補充適用) | 特別法(海運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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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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