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1 條(託運人之告知義務)
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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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31 條規定,運送物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須於訂約前告知運送人其性質,怠於告知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Q · 寄危險或易損物品沒講,出事了誰賠?
依民法第 631 條,運送物因其性質對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必須在「訂立契約前」主動告知運送人其性質;沒告知而造成損害的,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核心是:告知義務是託運人「主動」的,不是運送人「主動詢問」的。寄送鋰電池、化學品、生鮮、貴重物品而沉默,沉默本身就是過失。
白話解讀
你寄一箱東西給朋友,沒說裡面是什麼。如果那箱東西因為「特殊性質」害到運送人或別人(鋰電池起火、化學品外洩、生鮮腐爛汙染其他貨物),賠償責任不是運送人扛,是你扛。這條的核心是:託運人有「主動告知」的義務,不是運送人有「主動詢問」的義務。你沒講,出事了,你賠。而且這是「訂約前」就要講,不是貨送出去才補一句。很多人以為「我又沒騙他,他自己沒問」可以脫責,這條把這個藉口直接堵死。寄送危險物品、易腐物品、貴重物品,沉默不是中性的,沉默是過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631 條為運送契約中的託運人告知義務規範:當運送物依其性質對人身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負有於訂約前向運送人揭露該性質的法定義務,違反此義務(怠於告知)而致生損害者,須對因此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其立法基礎在於託運人對貨物性質具資訊優勢,故將揭露義務及違反後果分配予託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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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631 條是什麼?▾
運送物有危險或致損性質時,託運人要在訂約前主動告知運送人,沒告知出事就自己賠。
Q2寄鋰電池沒在託運單上講會怎樣?▾
起火造成損害時,物流可依民法 631 條回頭向你求償,金額常達六位數。
Q3託運單沒欄位可以寫,還算我沒告知嗎?▾
責任會被切割,可依民法 217 條主張運送人未盡詢問義務與有過失,但你不能完全脫責。
Q4什麼物品算「有致損害之虞」?▾
不限危險品,易燃、易腐、易洩漏、有異味、磁性干擾、超重壓壞他物都可能落入範圍。
Q5如果是運送人粗暴搬運摔壞,我也要賠嗎?▾
不用。631 條只規範因物品『特殊性質』所致的損害,搬運不當是運送人自己的責任(民法 634)。
Q6告知義務什麼時候要履行?▾
訂立契約『前』,不是貨送出去才補講,事後告知不能免責。
Q7怠於告知的賠償時效多久?▾
自運送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自事件發生起最長 10 年(民法 197)。
Q8海上運送也適用這條嗎?▾
海上運送優先適用海商法第 81 條的危險物告知規定(特別法),陸運才回到民法 63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民法第631條 | 海商法第81條 |
|---|---|---|
| 適用範圍 | 一般陸運/內陸運送契約 | 海上貨物運送 |
| 告知標的 | 對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之物 | 危險性貨物 |
| 告知時點 | 訂立契約前 | 託運時/裝載前 |
| 違反效果 | 託運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運送人得處置貨物,託運人負賠償責任 |
| 適用優先序 | 普通法(補充適用) | 特別法(海運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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