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1 條(託運人之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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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物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託運人於訂立契約前,應將其性質告知運送人,怠於告知者,對於因此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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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631 條規定,運送物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須於訂約前告知運送人其性質,怠於告知致生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Q · 寄危險或易損物品沒講,出事了誰賠?
託運人沒先告知就出事,賠的是託運人自己
依民法第 631 條,運送物因其性質對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時,託運人必須在「訂立契約前」主動告知運送人其性質;沒告知而造成損害的,由託運人負賠償責任。核心是:告知義務是託運人「主動」的,不是運送人「主動詢問」的。寄送鋰電池、化學品、生鮮、貴重物品而沉默,沉默本身就是過失。
深度解讀
你寄一箱東西給朋友,沒說裡面是什麼。如果那箱東西因為「特殊性質」害到運送人或別人(鋰電池起火、化學品外洩、生鮮腐爛汙染其他貨物),賠償責任不是運送人扛,是你扛。這條的核心是:託運人有「主動告知」的義務,不是運送人有「主動詢問」的義務。你沒講,出事了,你賠。而且這是「訂約前」就要講,不是貨送出去才補一句。很多人以為「我又沒騙他,他自己沒問」可以脫責,這條把這個藉口直接堵死。寄送危險物品、易腐物品、貴重物品,沉默不是中性的,沉默是過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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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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