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2 條(運送人之按時運送義務)
- 1.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 2.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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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32條規定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無約定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且相當期間須顧及個案特殊情形。
Q · 物流一直拖不送,我可以告運送人遲延嗎?
依民法第632條,運送時間有三層判斷:第一層有約定就照約定,逾期即構成遲延;第二層無約定者依業界習慣(陸運、海運各有常規天數);第三層連習慣都沒有時,運送人須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且相當期間的認定要顧及路況、天候、貨物性質、距離等個案特殊情形。超過這個標準,你才有法律基礎主張運送遲延並依民法第634條求償。
白話解讀
運送人不能無限期慢慢送。這條給了運送時間的三層判斷階梯:第一層,你們契約有約定,就照約定。第二層,沒約定,就看業界習慣(陸運通常幾天、海運通常幾週)。第三層,連習慣都沒有,就用「相當期間」這個彈性標準,而且這個標準要考慮個案的特殊情形(路況、天候、貨物性質、距離)。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是你日後主張「運送人遲延」的法律基礎。沒有這條,你只能抱怨「太慢了」,有了這條,你可以主張「超過合理期間,構成遲延,損害我要求賠償」。但反過來,運送人也可以用「相當期間」的彈性來抗辯:你以為三天該到,但這條路線業界本來就是七天。爭議的核心永遠在「相當期間」這四個字怎麼定義。
法律定性
民法第632條為運送營業章的運送時間義務規範,建立「約定→習慣→相當期間」三層遞補的判斷階梯:當事人有約定運送期間者從其約定,無約定者依交易習慣,二者皆無時運送人應於相當期間內完成運送,而相當期間的決定須斟酌各該運送的特殊情形,是判斷運送人是否遲延的核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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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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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632條是什麼?▾
運送營業章的運送時間義務規範,用約定、習慣、相當期間三層階梯判斷運送人是否遲延。
Q2什麼叫相當期間?▾
在無約定也無習慣時,依路況、天候、貨物性質、距離等個案特殊情形認定的合理運送時間。
Q3沒寫送達時間還能告遲延嗎?▾
能,沒約定就走業界習慣或相當期間標準,只是舉證難度提高。
Q4網頁寫的到貨天數算約定嗎?▾
下單頁、客服承諾、廣告文案的時間都可能被認定為契約約定,截圖存證即可主張。
Q5運送遲延要引哪一條求償?▾
用632條確立遲延,再依634條主張運送人對遲到的損害賠償責任。
Q6颱風造成的延誤運送人要賠嗎?▾
原則上屬不可抗力可免責,但若遲延在颱風前已累積或未採合理避險,求償權復活。
Q7運送遲延求償有沒有時效?▾
有,運送物遲到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運送終了起算1年,依民法623條,時效極短。
Q8海運遲到也適用632條嗎?▾
海上運送另有海商法的特別規定優先,632條為民法一般性運送時間規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yer | trigger | burden | carrier_defense |
|---|---|---|---|
| 第一層 約定 | 契約有約定運送期間 | 舉證有約定(截圖即可) | 幾乎無抗辯空間 |
| 第二層 習慣 | 無約定但有業界習慣 | 舉證業界常規天數 | 爭執習慣內容 |
| 第三層 相當期間 | 無約定亦無習慣 | 舉證合理時間錨點 | 主張天候、路況、海關等特殊情形延長相當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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