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632 條(運送人之按時運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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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之。
- 2.前項所稱相當期間之決定,應顧及各該運送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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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632條規定託運物品應於約定期間內運送,無約定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應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且相當期間須顧及個案特殊情形。
Q · 物流一直拖不送,我可以告運送人遲延嗎?
可以,民法632條訂有運送時間的三層判斷標準
依民法第632條,運送時間有三層判斷:第一層有約定就照約定,逾期即構成遲延;第二層無約定者依業界習慣(陸運、海運各有常規天數);第三層連習慣都沒有時,運送人須於「相當期間」內運送,且相當期間的認定要顧及路況、天候、貨物性質、距離等個案特殊情形。超過這個標準,你才有法律基礎主張運送遲延並依民法第634條求償。
深度解讀
運送人不能無限期慢慢送。這條給了運送時間的三層判斷階梯:第一層,你們契約有約定,就照約定。第二層,沒約定,就看業界習慣(陸運通常幾天、海運通常幾週)。第三層,連習慣都沒有,就用「相當期間」這個彈性標準,而且這個標準要考慮個案的特殊情形(路況、天候、貨物性質、距離)。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是你日後主張「運送人遲延」的法律基礎。沒有這條,你只能抱怨「太慢了」,有了這條,你可以主張「超過合理期間,構成遲延,損害我要求賠償」。但反過來,運送人也可以用「相當期間」的彈性來抗辯:你以為三天該到,但這條路線業界本來就是七天。爭議的核心永遠在「相當期間」這四個字怎麼定義。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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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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