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參字第 30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4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全文內容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4)台參字第 30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4 年 06 月 03 日發布,要旨: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