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4)台參字第 3022 號
要旨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全文內容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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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經核原呈所擬尚無不合,但須注意司法院三十一年院字第二三三二號解釋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但書之所謂「幼」字,係指未滿七歲者而言。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