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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8 條(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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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國籍須列入內政部公告互惠國家清單,大陸地區人民另適用兩岸條例第69條。

Q ·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依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能否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取決於其國籍對應之國家是否依條約或法律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即「平等互惠原則」。實際操作上要查內政部公告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等主要經濟體在表上;不在表上的國家國民連申請資格都沒有。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本條,須依兩岸條例第69條另循專案許可程序。

白話解讀

台灣的房子不是每個外國人都能買。關鍵不在於你有多少錢,也不在於你有沒有居留證,而在於你的國籍對應的那個國家,允不允許台灣人在那裡買房。這是「平等互惠原則」:你的國家對我們開放,我們才對你的國民開放。聽起來很外交,實際上很具體。內政部有一張「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在表上的國家的國民可以在台灣依法取得土地權利;不在表上的,連申請的資格都沒有。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這些主要經濟體都在表上,但有些國家不在,當事人以為可以,結果卡在第一關。還有一個完全獨立的世界: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這一條,他們適用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和相關辦法,那是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規則和程序。用錯法條,等於從起點就走錯路。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18條為外國人地權之核心管制規範,建立「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取得或設定中華民國境內土地權利,須其國籍所屬國家依條約或本國法律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取得同等權利,方得許可。本條為涉外不動產交易之首要門檻,與第17條(禁止取得類別)、第19條(用途限制)、第20條(申請程序)構成外人地權完整管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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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跟美國籍先生要在台北買房,登記誰的名字比較好?

美國在內政部公告的互惠國家清單上,你先生可以依本條取得土地權利,登記他的名字法律上沒問題。但實務上要考慮稅務、將來移轉、若婚姻有變動的處分問題。內行人提示:很多跨國家庭選擇登記本國籍配偶名下,不是因為外國配偶不能登記,而是因為本國人處分不動產時的程序比較單純,且台灣籍配偶賣房時的自用住宅優惠更容易適用。這是稅務策略,不是法律限制。

Q2中國大陸配偶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可以但程序完全不同。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土地法第18條的互惠原則,他們走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及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需要經內政部專案許可,而且有四不一沒有原則和總量管制。內行人提示:大陸配偶在取得台灣身分證後就完全以台灣人身分處理,不再受這套限制。關鍵是身分取得的時點,而不是出生地。

Q3怎麼查一個國家在不在互惠清單上?

到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搜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清單會標註該國是完全互惠、部分互惠還是限特定用途。部分互惠的國家,例如僅限自用住宅、不得取得農地或工業用地等,需要逐項比對。內行人提示:清單不是靜態的,會隨雙方國家修法而更新。如果你的交易金額大,除了看清單外,建議請代書或律師向內政部地政司發函確認當下狀態,避免拿著過期資訊簽約。

Q4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可以,但限於內政部互惠清單上的國家國民,且不得取得第17條禁止類別土地(林地、漁地、鹽地等八類)。

Q5土地法第18條是什麼?

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的核心門檻法規,建立「平等互惠原則」:對方國允許台灣人在當地買地,台灣才允許其國民在我國買地。

Q6什麼叫平等互惠原則?

國際私法常見原則:兩國對對方國民給予對等權利。台灣將此原則具體化為內政部公告的互惠國家清單,逐國逐項認定。

Q7互惠國家清單在哪查?

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搜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會標註完全互惠、部分互惠或限特定用途。

Q8外國人怎麼在台灣買房?

5 步驟:查互惠清單 → 確認土地不在第17條禁止類別 → 備齊護照居留證與本國法證明 → 委託有經驗地政士 → 第19條範圍須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Q9外國人繼承土地怎麼辦?

可繼承登記,但若繼承到第17條禁止類別土地(林地、漁地等),須於繼承登記完畢起3年內出售予本國人,逾期由國有財產署強制標售。

Q10外國人買房需要哪些文件?

護照、居留證(如有)、本國法允許我國人民購地證明(必要時經駐外館處驗證)、買賣契約書、地政士委任書。

Q11外國人買房要繳什麼稅?

與本國人相同:契稅(6%)、印花稅、登記規費;持有期間有地價稅、房屋稅;出售時有土地增值稅、房地合一稅。沒有特別針對外國人加徵的稅。

Q12外國人 vs 大陸地區人民買房差在哪?

外國人走土地法第18條互惠原則 + 內政部清單;大陸地區人民走兩岸條例第69條專案許可 + 總量管制。兩套完全獨立的系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目前對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採自由原則(明治末年廢止舊「外国人土地法」之實質限制),僅以「重要土地等調查法」(2021年)對國安相關土地有事前申報制
🇰🇷 韓國부동산 거래신고 등에 관한 법률 第8條(외국인의 토지취득 신고/허가制度,特定區域須事前許可)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土地公有制,外國人僅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另適用《外商投資法》)
🇩🇪 德國德國基本法保障所有權自由原則上適用於外國人,無一般性互惠限制(僅 §§ 38, 39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對國安敏感取得設審查)
🇫🇷 法國法國原則上對外國人購地自由,僅農地透過 SAFER 機構行使優先購買權,海外屬地有特殊限制
🇺🇸 美國聯邦無一般限制,各州各自立法(如愛荷華州、北達科他州、佛羅里達州近年立法限制特定外國國民取得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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