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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土地法 第 18 條(平等互惠原則)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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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土地法第18條規定外國人取得我國土地權利須符合「平等互惠原則」,國籍須列入內政部公告互惠國家清單,大陸地區人民另適用兩岸條例第69條。

Q · 外國人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依土地法第18條,外國人能否在台灣取得土地權利,取決於其國籍對應之國家是否依條約或法律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即「平等互惠原則」。實際操作上要查內政部公告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等主要經濟體在表上;不在表上的國家國民連申請資格都沒有。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本條,須依兩岸條例第69條另循專案許可程序。

白話解讀

台灣的房子不是每個外國人都能買。關鍵不在於你有多少錢,也不在於你有沒有居留證,而在於你的國籍對應的那個國家,允不允許台灣人在那裡買房。這是「平等互惠原則」:你的國家對我們開放,我們才對你的國民開放。聽起來很外交,實際上很具體。內政部有一張「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在表上的國家的國民可以在台灣依法取得土地權利;不在表上的,連申請的資格都沒有。美國、日本、加拿大、英國、德國、法國這些主要經濟體都在表上,但有些國家不在,當事人以為可以,結果卡在第一關。還有一個完全獨立的世界:大陸地區人民不適用這一條,他們適用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和相關辦法,那是另一套完全不同的規則和程序。用錯法條,等於從起點就走錯路。

法律定性

土地法第18條為外國人地權之核心管制規範,建立「平等互惠原則」:外國人取得或設定中華民國境內土地權利,須其國籍所屬國家依條約或本國法律允許中華民國人民取得同等權利,方得許可。本條為涉外不動產交易之首要門檻,與第17條(禁止取得類別)、第19條(用途限制)、第20條(申請程序)構成外人地權完整管制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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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土地法第18條是什麼?

外國人地權的平等互惠原則,台灣對等於對方國家對我國人民的開放程度。

Q2外國人在台灣可以買房嗎?

可以,但限於互惠清單上的國家國民,且不得取得第17條禁止類別土地(林地、漁地等)。

Q3互惠國家清單在哪裡查?

內政部地政司官網,搜尋「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

Q4大陸人可以在台灣買房嗎?

適用兩岸條例第69條,不適用土地法第18條,須專案許可且有總量管制。

Q5美國人台灣買房合法嗎?

合法。美國在互惠清單上,依本條可取得土地權利。

Q6外國人繼承土地怎麼辦?

可繼承,但若繼承到第17條禁止類別土地,須於繼承登記完畢起3年內出售。

Q7互惠清單上沒有的國家就完全不能買嗎?

原則上不能,但若投資有助國內重大建設可依第19條第8款申請個案許可。

Q8永久居留證能繞過國籍限制嗎?

不能。本條看的是國籍,不是居留資格,兩者法律上獨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目前對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採自由原則(明治末年廢止舊「外国人土地法」之實質限制),僅以「重要土地等調查法」(2021年)對國安相關土地有事前申報制
🇰🇷 韓國부동산 거래신고 등에 관한 법률 第8條(외국인의 토지취득 신고/허가制度,特定區域須事前許可)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土地公有制,外國人僅能取得「土地使用權」而非所有權,另適用《外商投資法》)
🇩🇪 德國德國基本法保障所有權自由原則上適用於外國人,無一般性互惠限制(僅 §§ 38, 39 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對國安敏感取得設審查)
🇫🇷 法國法國原則上對外國人購地自由,僅農地透過 SAFER 機構行使優先購買權,海外屬地有特殊限制
🇺🇸 美國聯邦無一般限制,各州各自立法(如愛荷華州、北達科他州、佛羅里達州近年立法限制特定外國國民取得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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