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本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有關「土地法」第18條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人民及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解釋令
要旨
修正本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有關「土地法」第18條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人民及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解釋令
要旨
修正本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有關「土地法」第18條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人民及法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之解釋令
內容
修正本部98年9月16日台內地字第0980167585號令,聖克里斯多福正式國名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theFederation of 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據外交部查證資料,聖克里斯多福島及尼維斯島兩島政府均設有公司登記處,因兩島皆屬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登記於尼維斯島之公司亦為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法人。次按本部98年9月16日前揭令釋意旨,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人民及法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另登記於尼維斯島(Island of Nevis)或聖克里斯多福島(Island of Saint Christopher)之公司,亦認屬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法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