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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發文機關 內政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要旨

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內容

修正本部98年9月7日台內地字第0980161108號令,有關捷克(Czech Republic)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案。兹據駐捷克代表處查復資料,目前捷克國內法除針對外國人取得農用地設限外,我國人民原則可在捷克境內享有等同捷克公民之購地權利,無特別限制或需取得許可情事。基於土地法第18條平等互惠原則之規定,修正為捷克(Czech Republic)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由內政部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3 日發布,要旨:捷克人得在我國取得或設定農業用地以外之土地權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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