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案件有無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之實務作業方式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案件有無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之實務作業方式
要旨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案件有無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情形之實務作業方式
內容
一、按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考量其立法理由,係基於國防安全關係,而限制土地所有權人將上開土地處分與外國人,以免妨礙國家安全,爰上開「要塞軍備區域」之適用範圍,應包含國防部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1條及第3條規定公告之「要塞堡壘地帶」及依國家安全法第6條規定公告之「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合先敘明。
二、貴府依土地法第20條規定,審查外國人取得不動產案件有無旨揭規定情形時,請利用本部國土管理署建置之「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https://eland.nlma.gov.tw/seportal),查詢申請標的是否位於「要塞堡壘地帶」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認定方式如下:
(一)選擇「以行政區查詢應免查範圍」功能,輸入申請取得標的之縣市、地區、地段等資訊。
(二)查詢是否位屬「要塞堡壘地帶範圍」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等範圍。
(三)倘經查位屬上述區域,請逕洽國防部設管單位(即查詢平台之查復機關)確認是否確屬「要塞堡壘地帶範圍」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禁建、限建地區」等禁止外國人取得範圍,並將查復結果記載於簡報表備註欄。
三、(略)
四、(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