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強制執行法 第 11 條(執行財產之登記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執行財產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強制執行時,執行法院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2. 前項通知,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交債權人逕行持送登記機關登記。
  3. 債務人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4. 前項規定,於第五條第三項之續行強制執行而有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者,準用之。但不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限定繼承之權利。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法規是說,如果有財產權需要強制執行,必須先在登記機關登記,讓執行法院知道相關情況。如果債權人要求,執行法院可以直接通知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如果債務人已經在登記前取得不動產物權,執行法院也可以通知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並由債務人負擔費用。如果是續行強制執行且需要辦理繼承登記,也可以適用這個法規。簡單來說,就是如果要強制執行財產權,必須先在登記機關登記,讓執行法院知道相關情況。例如,如果債務人欠了房貸,銀行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必須先在登記機關登記該房產的相關資訊,讓執行法院知道該房產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