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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50041116 號
要旨
拍賣移轉登記完成之不動產,其拍賣程序經撤銷者,如第三人已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之新登記,則前拍賣移轉登記即無從塗銷,法院即不得囑託登記機關塗誚該登記
主旨
關於函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拍賣移轉登記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5 年 4 月 13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50725009 號函。
二、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 95 年 10 月 20 日秘台廳民二字第 0950010346 號函略以:「已辦竣拍賣移轉登記之不動產,其拍賣程序經撤銷者,如已有第三人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新登記,前拍賣移轉登記即屬無從塗銷,法院固不得囑託登記機關塗誚該登記。惟第三人倘係取得抵押權之設定登記,該不動產所有權仍登記為拍定人名義,則其拍賣移轉登記尚非不能予以塗銷,而該抵押權設定登該不受影響。」
三、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