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7 條
- 1.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 2.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 3.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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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7條規範時傭船運費:船舶可使用期間及航行事變停航由託運人付費,但運送人或船舶狀態造成停航則免付並得求償。
Q · 船卡在港口不能動,運費還要付嗎?
依海商法第47條,要看停船是誰造成的。如果是塞港、海象不佳等「航行事變」,風險在託運人,運費照付(第1項但書)。如果是運送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船舶本身狀態(如機械故障)造成停止,託運人不但不付運費,有損害還能反過來請求賠償(第2項)。第三種情形是船舶行蹤不明,採全額加半額的分攤計算(第3項)。
白話解讀
海運最違反直覺的一條規則在這裡:船停在港口不動,你還是要付運費。為什麼?因為時傭船付的是「船和船員的時間」,不是「跑完幾公里」。只要船是可以使用的狀態,錢就得繼續付。但這條同時給了你兩個反擊武器。第一,如果停船是因為船東或船員自己的問題(例如機器故障、船長違規被扣船、船員罷工),不只運費不用付,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反過來跟船東求償。第二,如果船行蹤不明(海上失聯),以收到最後消息那天為界:之前的運費全付,之後到「按正常航程該到的那天」只付半數。這個半數規則是保險公司、海事律師每天在看的條文,金額動輒上億。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7條為時傭船(定期傭船)運費負擔的核心分配規範,建立三層風險架構:第一層為船舶可使用期間及一般航行事變停航,由託運人負擔運費;第二層為運送人、其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所致之停航,託運人免付運費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三層為船舶行蹤不明時的全額加半額分攤機制。此條為海上保險船期損失險與供應鏈授信評估的底層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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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在塞港地等了一週,這一週運費要付嗎?▾
要。塞港屬於典型的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依海商法第47條第1項但書,風險分配在託運人這邊,運費照付。
Q2船東機械故障害船停了,運費還要付嗎?▾
不用。機械故障屬於船舶狀態所致,依第47條第2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造成損害還可以請求賠償。
Q3船失聯了,運費怎麼算?▾
依第47條第3項:最後消息日之前全額付,最後消息後到該次航行通常應完成日之間只付半數。
Q4時傭船的運費為什麼船不動還要付?▾
因為時傭船付的是船和船員的時間,不是跑了幾公里,只要船是可使用狀態錢就得付。
Q5怎麼證明停船是船東的責任?▾
航海日誌、船員通訊紀錄、機械維修記錄是決勝證據,要立即透過律師發函保全。
Q6船東承認故障但賠償金額太低怎麼辦?▾
依第47條第2項後段可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含貨物價格波動、下游違約金、替代運輸成本,可直接向P&I保險俱樂部主張。
Q7運費請求權有時效嗎?▾
依海商法第56條等規定,運送相關請求權原則上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請以現行法為準。
Q8標準傭船合約的off-hire條款會不會改變第47條規則?▾
會。NYPE等標準傭船合約常有特別off-hire條款,簽約時須逐條檢視,不能完全依賴法律預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運費負擔 | 可否求償 | 法源 |
|---|---|---|---|
| 航行事變停止(塞港、海象) | 託運人全額負擔 | 不可 | 第47條第1項但書 |
| 運送人/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 | 託運人不負擔 | 可請求損害賠償 | 第47條第2項 |
| 船舶行蹤不明 | 最後消息前全額、之後至通常抵達日半額 | 依個案 | 第47條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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