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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海商法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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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2. 2.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3. 3.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7條規範時傭船運費:船舶可使用期間及航行事變停航由託運人付費,但運送人或船舶狀態造成停航則免付並得求償。

Q · 船卡在港口不能動,運費還要付嗎?

看原因。航行事變要付,船東自己的問題不用付

依海商法第47條,要看停船是誰造成的。如果是塞港、海象不佳等「航行事變」,風險在託運人,運費照付(第1項但書)。如果是運送人或其代理人的行為、或船舶本身狀態(如機械故障)造成停止,託運人不但不付運費,有損害還能反過來請求賠償(第2項)。第三種情形是船舶行蹤不明,採全額加半額的分攤計算(第3項)。

白話解讀

海運最違反直覺的一條規則在這裡:船停在港口不動,你還是要付運費。為什麼?因為時傭船付的是「船和船員的時間」,不是「跑完幾公里」。只要船是可以使用的狀態,錢就得繼續付。但這條同時給了你兩個反擊武器。第一,如果停船是因為船東或船員自己的問題(例如機器故障、船長違規被扣船、船員罷工),不只運費不用付,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反過來跟船東求償。第二,如果船行蹤不明(海上失聯),以收到最後消息那天為界:之前的運費全付,之後到「按正常航程該到的那天」只付半數。這個半數規則是保險公司、海事律師每天在看的條文,金額動輒上億。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7條為時傭船(定期傭船)運費負擔的核心分配規範,建立三層風險架構:第一層為船舶可使用期間及一般航行事變停航,由託運人負擔運費;第二層為運送人、其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所致之停航,託運人免付運費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第三層為船舶行蹤不明時的全額加半額分攤機制。此條為海上保險船期損失險與供應鏈授信評估的底層計算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船在塞港地等了一週,這一週運費要付嗎?

要。塞港屬於典型的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依海商法第47條第1項但書,風險分配在託運人這邊,運費照付。許多標準傭船合約有特別的off-hire條款可能改變規則,簽約時須逐條檢視。

Q2船失聯了,運費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47條第3項:最後消息日之前全額付,最後消息後到該次航行通常應完成日之間只付半數。通常所需期間的認定常是爭議焦點,建議簽約時以航運協會客觀數據約定標準。

Q3船東機械故障害船停了,運費還要付嗎?

不用。機械故障屬於船舶狀態所致,依第47條第2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造成損害還可以請求賠償,範圍含貨物價格波動、下游違約金、替代運輸成本。

Q4海商法47條是什麼?

規範時傭船運費由誰負擔,關鍵在於停船是誰造成的,建立航行事變、運送人事由、行蹤不明三種計費規則。

Q5什麼叫航行事變?

航行過程中發生、非可歸責於運送人的停航事由,如塞港、海象不佳、海盜風險區繞道,風險歸託運人。

Q6時傭船和論程傭船差在哪?

時傭船付的是船和船員的時間(按期間計費),論程傭船付的是完成特定航程,風險分配與運費計算邏輯完全不同。

Q7什麼是off-hire條款?

標準傭船合約中約定船舶不可使用期間停止計收租金的條款,常取代海商法47條的法律預設。

Q8船東要我付停航運費怎麼處理?

要求書面停航原因→透過律師發函保全航海日誌與維修紀錄→找公證人調查→先別付款再爭,否則舉證變困難。

Q9船舶失聯運費怎麼算?

最後消息日前全額付,之後到該次航行通常應完成日付半數,超過則不再付。用同航線平均航程當通常期間對照。

Q10怎麼證明停航是船東責任?

航海日誌、船員通訊紀錄、機械維修記錄是決勝證據,立即透過律師發函保全,並找船級協會檢驗報告佐證。

Q11船東責任的損害賠償怎麼求償?

依第47條第2項後段量化貨物價格波動、下游違約金、替代運輸成本,可直接向P&I保險俱樂部主張較快。

Q12海商法47條 vs 合約off-hire條款哪個優先?

合約特約優先。第47條是補充性規則,NYPE、Baltime等標準合約的off-hire條款常取代法律預設,簽約逐條檢視是關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運費負擔可否求償法源
航行事變停止(塞港、海象)託運人全額負擔不可第47條第1項但書
運送人/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託運人不負擔可請求損害賠償第47條第2項
船舶行蹤不明最後消息前全額、之後至通常抵達日半額依個案第47條第3項

運費負擔

航行事變停止(塞港、海象)
託運人全額負擔
運送人/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
託運人不負擔
船舶行蹤不明
最後消息前全額、之後至通常抵達日半額

可否求償

航行事變停止(塞港、海象)
不可
運送人/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
可請求損害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
依個案

法源

航行事變停止(塞港、海象)
第47條第1項但書
運送人/代理人行為或船舶狀態
第47條第2項
船舶行蹤不明
第47條第3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第704条以下(定期傭船契約)
韓國상법 제842조 이하(정기용선계약)
中國海商法 第129条以下(定期租船合同)
德國HGB §§ 557 ff.(Zeitcharter)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423-10 et s.(affrètement à temps)
美國US general maritime law — time charter off-hire(多為契約約定,如 NYPE 第15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長於船舶到達目的港,或入停泊港後,除休假日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官署檢定其船舶之到達日時。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長應於前條所定之期限內,將船舶文書檢送於左列機關:   一、在國內,檢送於該目的港或停泊港之主管機關。   二、在國外,檢送於中華民國領事館。   前項機關應將船舶到港及離港日、時,在航行記事簿上簽證,於船舶發航時發還船長。

(0880622 全文修正)

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   前項船舶之停止,係因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行為或因船舶之狀態所致者,託運人不負擔運費,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船舶行蹤不明時,託運人以得最後消息之日為止,負擔運費之全部,並自最後消息後,以迄於該次航行通常所需之期間應完成之日,負擔運費之半數。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

(0181224 制定)

船長於船舶到達目的港,或入停泊港後,除休假日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官署檢定其船舶之到達日時。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長應於前條所定之期限內,將船舶文書檢送於左列機關:   一、在國內,檢送於該目的港或停泊港之主管機關。   二、在國外,檢送於中華民國領事館。   前項機關應將船舶到港及離港日、時,在航行記事簿上簽證,於船舶發航時發還船長。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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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47 條規定:「前條託運人,僅就船舶可使用之期間,負擔運費。但因航行事變所生之停止,仍應繼續負擔運費。前項船舶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