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48 條規定傭船契約裝貨不足約定量時仍須付全部運費,但可扣除船東減省費用全部及另裝貨物運費四分之三。
Q · 貨裝不滿約定數量,空的艙位運費要付嗎?
要付全額,但能扣兩筆
依海商法第 48 條,傭船契約下你租的是艙位不是服務,裝不滿仍須付全部運費。但可扣抵兩項:一是船東因貨少而減省的費用全額,二是船東另裝其他貨物所得運費的四分之三。看懂這兩道扣抵,能把損失大幅壓低。
貿易圈有個術語叫「空艙運費」,本條就是它的法律依據。你跟船東約好運 10,000 噸貨,臨到發航只裝了 6,000 噸,空的 4,000 噸怎麼辦?法律的答案很硬:全額運費照付。船東準備了整艘船的艙位、船員和航程,你裝不滿是你的商業判斷錯誤,不是船東的責任。但本條也給了你兩個扣抵的空間:第一,船東因為貨物少所以省下的費用(例如燃料、裝卸費的一部分),全部扣給你。第二,船東趁機拉其他貨來補艙賺到的運費,四分之三(75%)退給你。很多貿易商以為只要裝多少付多少,被船東告才知道這個世界的遊戲規則。
海商法第 48 條為傭船契約「空艙運費」之法律依據,規範託運人實際裝載量不及約定數量時的運費負擔與扣抵機制:原則上負擔全部運費,但扣除船舶減省費用全部及另裝貨物運費四分之三。
原則上要,但可主張民法第 225、230 條不可歸責事由減免。實務上法院看得很嚴:天災、戰爭才容易被認可,商業判斷失誤通常不接受。內行人提示:簽傭船合約時把 Force Majeure 條款的範圍寫得越具體越好。
可調取船舶 AIS 航行軌跡與停泊紀錄、起點港海關裝船清單。內行人提示:AIS 資料在 MarineTraffic 等網站可付費取得,是反駁「純跑空船」最有力的客觀證據。
傭船契約下託運人未裝足約定數量,仍須支付的全部運費(扣抵後),海商法 48 條為其依據。
一是船東因貨少而減省費用的全部,二是船東另裝其他貨物所得運費的四分之三,皆退還託運人。
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租用標的是艙位而非運送服務,這是空艙運費成立的前提。
件貨是裝多少算多少,傭船是租艙位,艙空著仍要付——兩者計費邏輯完全不同。
全部運費 − 船東減省費用全部 − 另裝貨物運費的四分之三,剩下才是託運人實付。
立刻書面通知船東並要求招攬替代貨物,事後索取減省費用明細與另裝貨運費證明。
調 AIS 航行與停泊紀錄、起點港海關裝船清單,MarineTraffic 可付費取得軌跡。
自聘獨立海事顧問重算燃料、裝卸、港口費的實際節省,常能多爭取 10–20% 扣抵。
43 條是發航前『解除契約』的運費(付三分之一),48 條是契約存續但『裝不足』的全額加扣抵。
兩者扣抵結構相同,但 49 條前提是託運人解除契約,48 條前提是裝載不足。
船長應於前條所定之期限內,將船舶文書,呈送於左列官署。 一、在中國,呈送於該目的港或停泊港之主管官署。 二、在外國,呈送於中國領事官署。 前項官署,應將船舶到港及離港日時,在航海記事簿上簽證,於船舶發航時發還船長。
船長除有必要外,不得開艙,亦不得在船舶文書未經送驗前卸載貨物。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者,託運人所裝載貨物,不及約定之數量時,仍應負擔全部之運費。但應扣除船舶因此所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因另裝貨物所取得運費四分之三。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船長應於前條所定之期限內,將船舶文書,呈送於左列官署。 一、在中國,呈送於該目的港或停泊港之主管官署。 二、在外國,呈送於中國領事官署。 前項官署,應將船舶到港及離港日時,在航海記事簿上簽證,於船舶發航時發還船長。
船長除有必要外,不得開艙,亦不得在船舶文書未經送驗前卸載貨物。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九十一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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