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9 條
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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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49 條:託運人解除運送契約應付全部運費,但得扣除運送人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運費四分之三。
Q · 傭船契約解約了,運費是不是要全部照付?
依海商法第 49 條,託運人主動解除運送契約時,原則上應付全部運費,但法律給了兩道扣抵:第一,扣除運送人因解約而減省的費用全部;第二,扣除運送人另裝其他貨物所得運費的四分之三。實務上經過扣抵後,實際應付金額可能只剩原運費的三、四成,是大宗商品交易員評估「斷臂求生」是否划算的計算基礎。
白話解讀
有一種違約叫做「算了我不運了」。你簽了傭船契約還沒發航,市場突然翻臉,現貨價格崩跌,硬著頭皮運反而虧更多。這時候你能主動解約,但要付代價:全部運費照付。聽起來很嚇人,但本條跟第 48 條是同一套扣抵邏輯的雙生條文:你能扣抵「船東因此減省的費用全部」+「船東另裝貨物運費的 3/4」。實務上大宗商品交易員每天都在算這筆帳:市場跌多少才值得付違約金退場。這條不只是法律條文,是貿易圈每天都在用的財務工具。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49 條規範託運人主動解除運送契約後的運費結算規則:應付全部運費,但得扣除運送人因解約減省之費用全部,及運送人另裝貨物所得運費之四分之三。本條與第 48 條(裝載不足約定數量)採完全相同的扣抵結構,目的在平衡託運人之解約自由與運送人之履約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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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第49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託運人解除運送契約後的運費結算:付全額但可扣減省費用全部與另裝運費四分之三。
Q2解約為什麼還要付全部運費?▾
因運送人已為航程投入船艙與準備,全部運費是法定違約代價,再以兩道扣抵調整。
Q3減省費用是指哪些?▾
運送人因不必履約而省下的燃油、港工、裝卸、報關等實際支出。
Q4另裝貨物運費為什麼只扣四分之三?▾
保留四分之一給運送人,作為其積極招攬替代貨物的誘因與報酬。
Q5海商法49條和48條差在哪?▾
49條是「解除契約」,48條是「裝載不足約定數量」,但扣抵公式完全相同。
Q6運送人不去找替代貨物怎麼辦?▾
依誠信原則運送人有減損義務,消極不作為可主張視為已另裝按市場運費扣抵。
Q7解約運費請求權多久消滅?▾
海商法相關運費請求權原則上一年內消滅,應以現行法及個案為準。
Q8解約和違約不履行哪個嚴重?▾
依本條主動解約是行使權利只付扣抵後餘額;無故消失不通知則可能負全額違約金加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9 | art_48 | art_43 |
|---|---|---|---|
| 適用情境 | 託運人主動解除契約 | 裝載不及約定數量 | 全部供運送發航前解約 |
| 基本義務 | 應付全部運費 | 應負擔全部運費 | 支付運費三分之一 |
| 扣抵減省費用 | 扣除全部 | 扣除全部 | 另計裝卸費用 |
| 扣抵另裝運費 | 扣除四分之三 | 扣除四分之三 | 不適用同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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