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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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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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49 條:託運人解除運送契約應付全部運費,但得扣除運送人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運費四分之三。
Q · 傭船契約解約了,運費是不是要全部照付?
要付全額,但可扣抵後付差額
依海商法第 49 條,託運人主動解除運送契約時,原則上應付全部運費,但法律給了兩道扣抵:第一,扣除運送人因解約而減省的費用全部;第二,扣除運送人另裝其他貨物所得運費的四分之三。實務上經過扣抵後,實際應付金額可能只剩原運費的三、四成,是大宗商品交易員評估「斷臂求生」是否划算的計算基礎。
深度解讀
有一種違約叫做「算了我不運了」。你簽了傭船契約還沒發航,市場突然翻臉,現貨價格崩跌,硬著頭皮運反而虧更多。這時候你能主動解約,但要付代價:全部運費照付。聽起來很嚇人,但本條跟第 48 條是同一套扣抵邏輯的雙生條文:你能扣抵「船東因此減省的費用全部」+「船東另裝貨物運費的 3/4」。實務上大宗商品交易員每天都在算這筆帳:市場跌多少才值得付違約金退場。這條不只是法律條文,是貿易圈每天都在用的財務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解除契約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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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