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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49 條

託運人因解除契約,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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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49 條:託運人解除運送契約應付全部運費,但得扣除運送人減省費用之全部及另裝貨物運費四分之三。

Q · 傭船契約解約了,運費是不是要全部照付?

依海商法第 49 條,託運人主動解除運送契約時,原則上應付全部運費,但法律給了兩道扣抵:第一,扣除運送人因解約而減省的費用全部;第二,扣除運送人另裝其他貨物所得運費的四分之三。實務上經過扣抵後,實際應付金額可能只剩原運費的三、四成,是大宗商品交易員評估「斷臂求生」是否划算的計算基礎。

白話解讀

有一種違約叫做「算了我不運了」。你簽了傭船契約還沒發航,市場突然翻臉,現貨價格崩跌,硬著頭皮運反而虧更多。這時候你能主動解約,但要付代價:全部運費照付。聽起來很嚇人,但本條跟第 48 條是同一套扣抵邏輯的雙生條文:你能扣抵「船東因此減省的費用全部」+「船東另裝貨物運費的 3/4」。實務上大宗商品交易員每天都在算這筆帳:市場跌多少才值得付違約金退場。這條不只是法律條文,是貿易圈每天都在用的財務工具。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49 條規範託運人主動解除運送契約後的運費結算規則:應付全部運費,但得扣除運送人因解約減省之費用全部,及運送人另裝貨物所得運費之四分之三。本條與第 48 條(裝載不足約定數量)採完全相同的扣抵結構,目的在平衡託運人之解約自由與運送人之履約信賴。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49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託運人解除運送契約後的運費結算:付全額但可扣減省費用全部與另裝運費四分之三。

Q2解約為什麼還要付全部運費?

因運送人已為航程投入船艙與準備,全部運費是法定違約代價,再以兩道扣抵調整。

Q3減省費用是指哪些?

運送人因不必履約而省下的燃油、港工、裝卸、報關等實際支出。

Q4另裝貨物運費為什麼只扣四分之三?

保留四分之一給運送人,作為其積極招攬替代貨物的誘因與報酬。

Q5海商法49條和48條差在哪?

49條是「解除契約」,48條是「裝載不足約定數量」,但扣抵公式完全相同。

Q6運送人不去找替代貨物怎麼辦?

依誠信原則運送人有減損義務,消極不作為可主張視為已另裝按市場運費扣抵。

Q7解約運費請求權多久消滅?

海商法相關運費請求權原則上一年內消滅,應以現行法及個案為準。

Q8解約和違約不履行哪個嚴重?

依本條主動解約是行使權利只付扣抵後餘額;無故消失不通知則可能負全額違約金加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49art_48art_43
適用情境託運人主動解除契約裝載不及約定數量全部供運送發航前解約
基本義務應付全部運費應負擔全部運費支付運費三分之一
扣抵減省費用扣除全部扣除全部另計裝卸費用
扣抵另裝運費扣除四分之三扣除四分之三不適用同公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海上運送・運送賃に関する規定)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貨物運輸契約與運費規定)
🇩🇪 德國HGB Seehandelsrecht(Fautfracht/空艙運費制度)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contrat d'affrètement et fret)
🇺🇸 美國U.S. general maritime law(dead freight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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