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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海商法 第 46 條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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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6條規定時傭船人僅能以契約約定方法、或依船舶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船舶運送,逾越範圍即構成違約。

Q · 我包下整艘船一段時間,能隨便指揮它載什麼、跑哪條航線嗎?

依海商法第46條,時傭船人雖然包用整艘船一段時間,但只能以「契約約定的方法」或「船舶性質所容許的方法」使船舶運送。船舶所有權與船員指揮權仍在船東手上,你取得的只是商業使用權。冷藏船不准拿來載原油、化學品船不准隨意換貨種,超出範圍動一下就可能構成違約,嚴重時船東得終止契約。

白話解讀

大宗商品貿易的骨幹藏在這條。你從澳洲進 50,000 噸鐵砂、從中東買一整船原油,不可能用貨櫃一箱一箱搬。真正跑的是「時傭船」(期間傭船),你付錢把整艘船和船員租一段時間,指揮它跑你要的航線。聽起來你是老大,但本條潑了一盆冷水:船不是你的,你只能按「合約約定的方法」或「船舶本身的性質」去使用。冷藏船不准拿來載原油,化學品船的罐槽塗層不允許隨便換貨種。只要超出範圍動一下,船東可以告你違約或損害賠償,嚴重時直接終止契約把船開走。貿易商常以為「我付錢我最大」,直到船東拿著這條敲門。

法律定性

時傭船(期間傭船)指託運人於一定時期內包用船舶全部以運送貨物的契約。海商法第46條設下使用界線:託運人僅得依契約約定的方法、或依船舶本身性質所容許的方法使船舶為運送,船舶所有權與船員指揮權仍屬船舶所有人,託運人取得者為商業使用權而非占有支配權。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46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時傭船(期間傭船)的使用界線:託運人只能以約定方法或船舶性質而定的方法使船舶運送。

Q2時傭船和航程傭船差在哪?

時傭船按「一段時間」包船可跑多航次;航程傭船按「一個航程」租船。長期大宗貿易多用時傭船。

Q3合約沒寫禁止的事就能做嗎?

不一定。即使合約沒明文禁止,仍不得違反「船舶性質」這個物理與技術上的客觀限制。

Q4超出使用範圍會怎樣?

船東得主張違約、請求損害賠償,情節嚴重者可終止契約並將船開走,保險也可能因此拒賠。

Q5船舶性質指的是什麼?

指船舶設計用途與技術條件,例如冷藏船、化學品船的罐槽塗層、艙結構等不可任意變更的限制。

Q6時傭船人能自己決定航線嗎?

須在約定範圍內。偏離約定航線可能讓船東索賠、並使船舶保險失效,損失由傭船人承擔。

Q7因運送契約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依海商法第56條第2項等規定,因運送契約所生請求權原則上一年不行使而消滅,個案以現行法為準。

Q8船東默示同意新用法後還能反悔告違約嗎?

依民法第148條誠信原則受限制,但須有書面或電子證據證明船東知情且未反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ime_charter_時傭船voyage_charter_航程傭船bareboat_光船租賃
計價基礎按時間(一段期間多航次)按航程(單趟)按時間(純租船殼)
船員指揮權仍屬船東屬船東移轉給承租人
使用限制依據約定方法+船舶性質(§46)特定航程與貨種幾近船舶所有人地位
適用對象長期大宗貿易商單筆固定運輸船舶經營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704条(定期傭船者の権利義務)
🇰🇷 韓國상법 제842조(정기용선계약의 의의)
🇨🇳 中國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 德國HGB § 557(Zeitchartervertrag)
🇫🇷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423-10 et s.(affrètement à temps)
🇺🇸 美國Time charter party(普通法契約,未法典化;提單部分適用 COGSA, 46 U.S.C. §30701 no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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