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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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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6條規定時傭船人僅能以契約約定方法、或依船舶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船舶運送,逾越範圍即構成違約。

Q · 我包下整艘船一段時間,能隨便指揮它載什麼、跑哪條航線嗎?

不行,只能依約定或船舶性質而定的方法使用船舶

依海商法第46條,時傭船人雖然包用整艘船一段時間,但只能以「契約約定的方法」或「船舶性質所容許的方法」使船舶運送。船舶所有權與船員指揮權仍在船東手上,你取得的只是商業使用權。冷藏船不准拿來載原油、化學品船不准隨意換貨種,超出範圍動一下就可能構成違約,嚴重時船東得終止契約。

白話解讀

大宗商品貿易的骨幹藏在這條。你從澳洲進 50,000 噸鐵砂、從中東買一整船原油,不可能用貨櫃一箱一箱搬。真正跑的是「時傭船」(期間傭船),你付錢把整艘船和船員租一段時間,指揮它跑你要的航線。聽起來你是老大,但本條潑了一盆冷水:船不是你的,你只能按「合約約定的方法」或「船舶本身的性質」去使用。冷藏船不准拿來載原油,化學品船的罐槽塗層不允許隨便換貨種。只要超出範圍動一下,船東可以告你違約或損害賠償,嚴重時直接終止契約把船開走。貿易商常以為「我付錢我最大」,直到船東拿著這條敲門。

法律定性

時傭船(期間傭船)指託運人於一定時期內包用船舶全部以運送貨物的契約。海商法第46條設下使用界線:託運人僅得依契約約定的方法、或依船舶本身性質所容許的方法使船舶為運送,船舶所有權與船員指揮權仍屬船舶所有人,託運人取得者為商業使用權而非占有支配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時傭船和航程傭船差在哪?我該怎麼選?

航程傭船是按「一個航程」租船;時傭船是按「一段時間」租船,一年內可跑任意航次。固定單筆運輸用航程傭船較省錢;一年要跑很多趟用時傭船較有效率(海商法§46~49 即為時傭船規則)。大宗商品長期貿易商幾乎都用時傭船,因為可自己調度船配合市場波動,直接影響進貨成本結構。

Q2船東明明知道我要用新方法但沒反對,之後還能告我違約嗎?

依民法第148條誠實信用原則,船東若明知用法卻默示同意,事後反悔主張違約會受權利濫用限制。但口說無憑:必須有書面或電子證據證明船東知情且未反對。任何超出原合約的使用計畫,都應以電子郵件通知船東並要求書面確認,這封郵件日後可能價值幾百萬。

Q3海商法第46條是什麼?

規範時傭船的使用界線:託運人只能以約定方法或船舶性質而定的方法使船舶運送,是海運三大契約中『以時間賣船』的使用守則。

Q4時傭船的『約定方法』和『船舶性質』差在哪?

約定方法是契約自由可談判的範圍;船舶性質是物理與技術上的客觀界線,即使合約沒寫禁止也不得違反。

Q5什麼叫船舶之性質?

指船舶設計用途與技術條件,例如冷藏船、化學品船的罐槽塗層、艙結構與穩定性等不可任意變更的限制。

Q6時傭船和光船租賃(bareboat)差在哪?

時傭船船員指揮權仍屬船東、只取得商業使用權;光船租賃連船員調度都移轉給承租人,地位幾近船舶所有人。

Q7時傭船被指控超出使用範圍怎麼辦?

先檢視原合約使用方法條款,確認是否真違反船舶性質的客觀限制,主張商業慣例或合理使用抗辯,並評估和解 vs 訴訟成本。

Q8簽時傭船契約前要做哪些查核?

索取完整船舶規格書與歷史用途紀錄、明定可載貨種與航線範圍、爭取合理使用條款、核對保險承保用途。

Q9時傭船違約的賠償怎麼算?

包含船東實際損害(修繕費、清艙費)、船舶減損的殘值損失,嚴重者加計解約後的預期利益損失。

Q10怎麼證明船東已默示同意新用法?

保留電子郵件、書面確認、會議紀錄等船東知情且未反對的證據,口說無憑,憑民法148條誠信原則抗辯。

Q11時傭船 vs 航程傭船哪個划算?

固定單筆運輸用航程傭船較省;一年多航次的大宗貿易用時傭船較有效率且可自行調度配合市場波動。

Q12時傭船 vs 件貨運送差在哪?

時傭船包用船舶全部、屬包船運送(§46);件貨運送是按件託運共用艙位,適用不同責任與解約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ime_charter_時傭船voyage_charter_航程傭船bareboat_光船租賃
計價基礎按時間(一段期間多航次)按航程(單趟)按時間(純租船殼)
船員指揮權仍屬船東屬船東移轉給承租人
使用限制依據約定方法+船舶性質(§46)特定航程與貨種幾近船舶所有人地位
適用對象長期大宗貿易商單筆固定運輸船舶經營者

time_charter_時傭船

計價基礎
按時間(一段期間多航次)
船員指揮權
仍屬船東
使用限制依據
約定方法+船舶性質(§46)
適用對象
長期大宗貿易商

voyage_charter_航程傭船

計價基礎
按航程(單趟)
船員指揮權
屬船東
使用限制依據
特定航程與貨種
適用對象
單筆固定運輸

bareboat_光船租賃

計價基礎
按時間(純租船殼)
船員指揮權
移轉給承租人
使用限制依據
幾近船舶所有人地位
適用對象
船舶經營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第704条(定期傭船者の権利義務)
韓國상법 제842조(정기용선계약의 의의)
中國海商法第129条(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德國HGB § 557(Zeitchartervertrag)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art. L5423-10 et s.(affrètement à temps)
美國Time charter party(普通法契約,未法典化;提單部分適用 COGSA, 46 U.S.C. §30701 not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主管官署,依法查閱船舶文書時,船長應即呈驗。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長於船舶到達目的港,或入停泊港後,除休假日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檢定其船舶之到達日、時。

(0880622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移列。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主管官署,依法查閱船舶文書時,船長應即呈驗。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長於船舶到達目的港,或入停泊港後,除休假日外,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報請主管機關檢定其船舶之到達日、時。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九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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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46 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者,託運人僅得以約定或以船舶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為運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