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5 條
前二條之規定,對船舶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契約,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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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5條規定,時期傭船與數次繼續航行契約,不適用第43、44條的發航前解約規則,解約方式由雙方合約自行約定。
Q · 簽時期傭船或連續航次契約,可以套用前面的發航前解約規則嗎?
依海商法第45條,第43條(全船傭船)與第44條(一部傭船)的發航前解約規則,對「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時期傭船)及「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所訂立的契約不適用。原因是這兩類契約使用彈性大、損失計算複雜,無法用1/3或全額運費的公式預設分攤。解約條件因此回歸契約自治,由雙方在合約中約定;合約若沒寫退場機制,發生爭議時只能走民法一般違約賠償。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法律(第43、44條)幫你設計好了全船傭船和一部傭船的解約規則。但第45條留了一個暗門:如果你簽的是「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時期傭船)或「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那兩條規則不適用你。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時期傭船和連續航次的性質跟特定航程的傭船完全不同。時期傭船是租船一段時間(幾個月到幾年),船東讓渡船的使用權,租船人可以自由決定跑什麼航線、運什麼貨;連續航次是船方承諾連跑幾趟特定航線。這兩種合約的成本結構、損失計算、退出機制都無法用1/3或全額運費的簡單公式處理。法律把球踢給雙方:自己在合約裡寫清楚解約條款。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簽這類合約時沒寫退場機制,發生爭議時法律沒有預設規則可套,你會掉進爭議的泥沼。BIMCO(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的標準合約(NYPE、SHELLTIME)的解約條款就是為此而存在。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5條為適用範圍排除條款,明定第43條(全船傭船發航前解約)與第44條(一部傭船發航前解約)的規定,不適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時期傭船)及「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所訂立的契約。其法律效果是將這兩類長期或連續航程契約的解約規則交由契約自治決定,呼應國際航運實務以標準合約條款處理退場機制的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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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45條在規定什麼?▾
明定全船傭船、一部傭船的發航前解約規則(第43、44條),不適用於時期傭船與連續航次傭船。
Q2時期傭船要解約該怎麼辦?▾
回到合約裡的解約/終止條款;合約沒寫就依民法一般違約賠償計算對方實際損失。
Q3為什麼時期傭船要排除適用前兩條?▾
時期傭船使用彈性大、損失難以預設,套用1/3運費公式會失真,故交回契約自治。
Q4什麼是連續航次傭船?▾
船方承諾連續跑數趟特定航線的契約,屬第45條的「數次繼續航行」,不適用第43、44條。
Q5時期傭船合約沒寫解約條款會怎樣?▾
法律沒有預設規則可套,爭議時只能走民法違約賠償,賠償金額可能遠高於簽約運費。
Q6BIMCO標準合約在第45條扮演什麼角色?▾
因法律不介入,國際業界用NYPE、SHELLTIME等標準合約的退場、停租條款補足解約規則。
Q7時期傭船和航程傭船差在哪?▾
航程傭船針對特定航程一次性運送;時期傭船是租船一段時間,租船人可自由決定航線與貨物。
Q8連續航次跑到一半不想跑了能比照第43條付運費嗎?▾
不能,第45條已排除適用,要看合約特別約定或走民法違約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yage_charter_43_44 | time_or_consecutive_charter_45 |
|---|---|---|
| 契約性質 | 特定航程一次性運送 | 一定時期供運送或數次繼續航行 |
| 發航前解約規則 | 全船付1/3運費、一部需付全部運費 | 排除適用,由合約自行約定 |
| 規則來源 | 海商法法定公式 | 契約自治+國際標準合約(BIMCO) |
| 合約沒寫時 | 適用法定公式 | 回到民法一般違約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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