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5 條
前二條之規定,對船舶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或為數次繼續航行所訂立之契約,不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5條規定,時期傭船與數次繼續航行契約,不適用第43、44條的發航前解約規則,解約方式由雙方合約自行約定。
Q · 簽時期傭船或連續航次契約,可以套用前面的發航前解約規則嗎?
依海商法第45條,第43條(全船傭船)與第44條(一部傭船)的發航前解約規則,對「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時期傭船)及「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所訂立的契約不適用。原因是這兩類契約使用彈性大、損失計算複雜,無法用1/3或全額運費的公式預設分攤。解約條件因此回歸契約自治,由雙方在合約中約定;合約若沒寫退場機制,發生爭議時只能走民法一般違約賠償。
白話解讀
前面兩條法律(第43、44條)幫你設計好了全船傭船和一部傭船的解約規則。但第45條留了一個暗門:如果你簽的是「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時期傭船)或「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那兩條規則不適用你。為什麼這樣設計?因為時期傭船和連續航次的性質跟特定航程的傭船完全不同。時期傭船是租船一段時間(幾個月到幾年),船東讓渡船的使用權,租船人可以自由決定跑什麼航線、運什麼貨;連續航次是船方承諾連跑幾趟特定航線。這兩種合約的成本結構、損失計算、退出機制都無法用1/3或全額運費的簡單公式處理。法律把球踢給雙方:自己在合約裡寫清楚解約條款。這意味著什麼?如果你簽這類合約時沒寫退場機制,發生爭議時法律沒有預設規則可套,你會掉進爭議的泥沼。BIMCO(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的標準合約(NYPE、SHELLTIME)的解約條款就是為此而存在。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5條為適用範圍排除條款,明定第43條(全船傭船發航前解約)與第44條(一部傭船發航前解約)的規定,不適用於「一定時期內供運送」(時期傭船)及「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所訂立的契約。其法律效果是將這兩類長期或連續航程契約的解約規則交由契約自治決定,呼應國際航運實務以標準合約條款處理退場機制的慣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時期傭船契約解約沒有法律規定,那怎麼辦?▾
就看你合約裡怎麼寫。時期傭船通常是長期合作,解約條款會在合約中詳細約定:違約金比例、通知期限、雙方退場機制。若合約沒寫,要回到民法一般違約賠償原則計算船東實際損失。簽時期傭船合約前,解約條款比運費條款還重要,BIMCO標準合約有成熟的解約條款可參考。
Q2為什麼時期傭船要排除適用前面兩條?▾
因為時期傭船的性質完全不同。全部或一部傭船是針對特定航程的一次性合約,運費與成本結構較確定,法律可設計1/3或2/3的預設解約補償。但時期傭船是租船一段時間,租船人可自由決定航線與貨物,船方損失無法預設,強行套公式會出現極端不合理結果,故交由契約與國際慣例處理。
Q3海商法第45條在規定什麼?▾
明定全船傭船、一部傭船的發航前解約規則(第43、44條),不適用於時期傭船與連續航次傭船,解約改由合約約定。
Q4什麼是時期傭船?▾
租用船舶一定時期供運送,船東讓渡船舶使用權,租船人可自由決定跑什麼航線、運什麼貨,租期通常數月到數年。
Q5什麼是數次繼續航行(連續航次傭船)?▾
船方承諾連續執行數趟特定航線運送的契約,例如連跑10趟台灣-新加坡航線,屬第45條排除適用範圍。
Q6時期傭船和航程傭船差在哪?▾
航程傭船針對特定航程一次性運送,成本確定;時期傭船租船一段時間,租船人可自由調度,故解約規則不同。
Q7時期傭船要解約該怎麼處理?▾
先看合約 withdrawal/cancellation/off-hire 條款 → 有約定依條款並取書面確認 → 沒寫則走民法違約賠償,盡量訴訟前協商。
Q8時期傭船解約的賠償金額怎麼算?▾
合約有違約金條款依條款;沒寫則計算船東實際損失,時期傭船按剩餘期間運費、連續航次按剩餘航次預期收入。
Q9合約沒寫解約條款怎麼補救?▾
回到民法一般違約賠償,要求對方舉證實際損失;談判時可引用BIMCO標準合約的退場條款作為業界慣例支撐。
Q10想中途終止連續航次契約要注意什麼?▾
不能比照第43、44條付運費比例,要看合約特別約定,否則對方可主張剩餘航次的預期利益損失,金額可能很大。
Q11時期傭船 vs 航程傭船的解約規則差在哪?▾
航程傭船適用第43、44條法定公式(1/3或全額運費);時期傭船第45條排除適用,完全看合約自治。
Q12第45條 vs 第46條差在哪?▾
第45條處理時期傭船「排除解約規則」,第46條處理時期傭船「使用方法限制」,一個管退場、一個管使用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oyage_charter_43_44 | time_or_consecutive_charter_45 |
|---|---|---|
| 契約性質 | 特定航程一次性運送 | 一定時期供運送或數次繼續航行 |
| 發航前解約規則 | 全船付1/3運費、一部需付全部運費 | 排除適用,由合約自行約定 |
| 規則來源 | 海商法法定公式 | 契約自治+國際標準合約(BIMCO) |
| 合約沒寫時 | 適用法定公式 | 回到民法一般違約賠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