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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海商法 第 43 條

  1. 1.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2. 2.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3. 3.前二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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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3條規定,全船傭船的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約,但須付運費三分之一;已裝貨者加付裝卸費,往返航程返程前終止則付三分之二。

Q · 包下整艘船但客戶突然取消,發航前可以解約嗎?要賠多少?

可以。依海商法第43條,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全船傭船)時,託運人在船舶發航前享有任意解除契約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過失或違約。但解約並非零成本:原則上須支付運費三分之一;若貨物已全部或一部裝載,還要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契約若為往返航程且在返程發航前才終止,則提高為運費三分之二。此外,延滯費的約定不因解約而免除。

白話解讀

想包下一整艘船自己用的時候,法律給了你一個特別的後悔藥:發航前可以解約,但要付三分之一的運費當作「違約贖金」。這個1/3不是隨便訂的數字,它大約是船方已經為你投入的沉沒成本:船員待命、燃油準備、港口安排、拒絕其他貨主的機會成本。但這粒贖金是有分級的:第一,如果你已經把貨裝上船了,解約除了付1/3,還要負擔因你解約而產生的卸貨、碼頭、倉儲等額外費用。第二,如果你簽的是「往返航程」契約且要在返程發航前終止,贖金翻倍為2/3,因為船方已經為回程放棄了其他機會。第三,延滯費(因為你裝貨慢所產生的滯期成本)不因解約而消失。三層設計就是要告訴你:越晚解約越貴,早決定才省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3條為全部傭船契約的發航前任意解除規範。當託運人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於船舶發航前得片面解除契約,但須支付運費三分之一作為對船方備航投入的損失分攤;已裝載貨物者另負擔裝卸增加費用,往返航程於返程發航前終止者提高為運費三分之二,延滯費約定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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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海商法第43條是什麼?

規範全船傭船的發航前任意解約權,付運費三分之一即可脫身。

Q2全船傭船發航前可以解約嗎?

可以,發航前託運人有任意解除權,不需對方違約。

Q3解約要付多少運費?

原則運費三分之一,往返航程返程前終止為三分之二。

Q4已經裝貨還能解約嗎?

能,但除三分之一運費外,還要負擔因裝卸所增加的費用。

Q5往返航程解約為什麼付三分之二?

因船方已為回程放棄其他貨主,補償其更高的機會成本。

Q6付了三分之一還要付延滯費嗎?

要,延滯費的約定不因解約而消失,需另計。

Q7一部傭船跟全船傭船解約差在哪?

全船傭船適用第43條付三分之一,一部傭船依第44條須付全部運費才能解約。

Q8時期傭船適用第43條嗎?

不適用,依第45條,定期或數次繼續航行契約排除第43、44條解約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單程全船傭船(§43)往返航程(§43第2項)一部傭船(§44)
適用情形以船舶全部供運送、單程往返航程約定、返程發航前終止以船舶一部供運送
解約須付運費運費三分之一運費三分之二運費全部(得依§49扣減)
已裝貨額外負擔裝卸所增加之費用裝卸所增加之費用依§49處理
延滯費約定不受影響約定不受影響約定不受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 旧第745条(航海傭船・発航前の任意解除;1999年台灣海商法全文修正之立法參照)
🇰🇷 韓國상법 제832조(전부용선계약의 발항 전 임의해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9條(航次租船承租人於裝貨港開航前要求解除合同)
🇩🇪 德國HGB § 489(Kündigung des Stückgut-/Reisefrachtvertrags durch den Befrachter)
🇺🇸 美國無成文等值規定 — 全船傭船解約由租船契約條款(如 GENCON cancelling clause)依美國一般海事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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