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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海商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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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2. 2.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3. 3.前二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不受影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3條規定,全船傭船的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約,但須付運費三分之一;已裝貨者加付裝卸費,往返航程返程前終止則付三分之二。

Q · 包下整艘船但客戶突然取消,發航前可以解約嗎?要賠多少?

可以,發航前解約付運費三分之一

可以。依海商法第43條,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全船傭船)時,託運人在船舶發航前享有任意解除契約的權利,不需要對方有過失或違約。但解約並非零成本:原則上須支付運費三分之一;若貨物已全部或一部裝載,還要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契約若為往返航程且在返程發航前才終止,則提高為運費三分之二。此外,延滯費的約定不因解約而免除。

白話解讀

想包下一整艘船自己用的時候,法律給了你一個特別的後悔藥:發航前可以解約,但要付三分之一的運費當作「違約贖金」。這個1/3不是隨便訂的數字,它大約是船方已經為你投入的沉沒成本:船員待命、燃油準備、港口安排、拒絕其他貨主的機會成本。但這粒贖金是有分級的:第一,如果你已經把貨裝上船了,解約除了付1/3,還要負擔因你解約而產生的卸貨、碼頭、倉儲等額外費用。第二,如果你簽的是「往返航程」契約且要在返程發航前終止,贖金翻倍為2/3,因為船方已經為回程放棄了其他機會。第三,延滯費(因為你裝貨慢所產生的滯期成本)不因解約而消失。三層設計就是要告訴你:越晚解約越貴,早決定才省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3條為全部傭船契約的發航前任意解除規範。當託運人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於船舶發航前得片面解除契約,但須支付運費三分之一作為對船方備航投入的損失分攤;已裝載貨物者另負擔裝卸增加費用,往返航程於返程發航前終止者提高為運費三分之二,延滯費約定則不受影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付了1/3運費解約,但還要付什麼?

三件事:第一,因你裝卸貨物所增加的額外費用,如碼頭費、工人費、倉儲費(若已開始裝貨);第二,延滯費(若有累積),解約不免除;第三,若是往返航程契約且在返程前解約要付2/3而非1/3。最好在發航前就決定要不要解約,早一步決定成本低很多。

Q21/3運費是怎麼算出來的?能跟船方談嗎?

1/3是法律預設值,目的是雙方分攤解約損失。船方已為航程投入準備成本(船員、燃油、港口費),1/3運費約略能補償其沉沒成本。雙方可在合約中約定更高或更低比例。談判空間不在比例本身,而在解約是否發生在關鍵時點之前,越早通知船方損失越小,越有談判空間。

Q3往返航程的2/3運費是什麼意思?什麼情況會用到?

簽往返航程契約時是一個完整的往返計畫,去程發航前解約付1/3,但若已完成去程、在返程發航前才要終止,必須付2/3,因為船方已為回程拒絕了其他貨主。簽往返合約前要想清楚回程的確定性,回程不確定時分兩次簽單程合約可能比往返合約更有彈性。

Q4海商法第43條是什麼?

規範全船傭船的發航前任意解約權,付運費三分之一即可解除,是包船運送的後悔藥條款。

Q5什麼是全船傭船?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的傭船契約,託運人包下整艘船的運能,與只租一部分艙位的一部傭船不同。

Q6運費三分之一是什麼概念?

立法者精算的損失分攤值,補償船方已投入的船員待命、燃油準備與港口安排等備航沉沒成本。

Q7延滯費是什麼?解約後還算嗎?

託運人裝卸貨逾期所生的滯期成本,依第43條第3項,其約定不因解約而受影響,仍須另計。

Q8全船傭船發航前怎麼解約?

確認尚未發航 → 確認貨物裝載狀態 → 計算應付金額 → 書面(存證信函)引用海商法第43條通知船方 → 核對費用明細結算。

Q9解約金額怎麼算?

運費 ×(單程或往返去程前1/3、往返返程前2/3)+ 已裝貨之裝卸增加費用 + 已累積延滯費。

Q10解約大概要付多少錢?

以運費100萬單程為例約33萬,已裝貨另加碼頭、工人、倉儲費,往返返程前則約67萬。

Q11怎麼證明是在發航前解約?

以書面解約通知的送達時間、船舶開航紀錄、港口離港證明等佐證解約在發航前完成。

Q12全船傭船(§43) vs 一部傭船(§44)解約差在哪?

全船傭船付運費三分之一即可解約;一部傭船須付運費全部(得依§49扣減)才能解約,成本差很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單程全船傭船(§43)往返航程(§43第2項)一部傭船(§44)
適用情形以船舶全部供運送、單程往返航程約定、返程發航前終止以船舶一部供運送
解約須付運費運費三分之一運費三分之二運費全部(得依§49扣減)
已裝貨額外負擔裝卸所增加之費用裝卸所增加之費用依§49處理
延滯費約定不受影響約定不受影響約定不受影響

單程全船傭船(§43)

適用情形
以船舶全部供運送、單程
解約須付運費
運費三分之一
已裝貨額外負擔
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延滯費
約定不受影響

往返航程(§43第2項)

適用情形
往返航程約定、返程發航前終止
解約須付運費
運費三分之二
已裝貨額外負擔
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延滯費
約定不受影響

一部傭船(§44)

適用情形
以船舶一部供運送
解約須付運費
運費全部(得依§49扣減)
已裝貨額外負擔
依§49處理
延滯費
約定不受影響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商法 旧第745条(航海傭船・発航前の任意解除;1999年台灣海商法全文修正之立法參照)
韓國상법 제832조(전부용선계약의 발항 전 임의해제)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9條(航次租船承租人於裝貨港開航前要求解除合同)
德國HGB § 489(Kündigung des Stückgut-/Reisefrachtvertrags durch den Befrachter)
美國無成文等值規定 — 全船傭船解約由租船契約條款(如 GENCON cancelling clause)依美國一般海事法處理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長在航海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得為緊急處分。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非將旅客、海員救出不得離船,並應盡其力所能及,將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違反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有死亡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80622 全文修正)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前二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不受影響。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修正。託運人解除契約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三、參照日本商法第七四五條增訂第二項,以期周全。   四、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並不影響,當事人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爰增訂第三項。

  • 解除契約名詞
(0181224 制定)

船長在航海中,為維持船上治安,得為緊急處分。

(0510713 全文修正)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非將旅客、海員救出不得離船,並應盡其力所能及,將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之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違反第二項之規定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有死亡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六條移列。   二、第一項文字修正。託運人解除契約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三、參照日本商法第七四五條增訂第二項,以期周全。   四、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之契約解除或終止時,並不影響,當事人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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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43 條規定:「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