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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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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42 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致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Q · 船舶有瑕疵時,託運人可以解除運送契約嗎?

可以,但瑕疵須嚴重到運送目的無法達成

依海商法第 42 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且瑕疵嚴重到「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即得解除契約。關鍵不在瑕疵有無,而在瑕疵是否致運送目的自始落空,例如冷凍艙故障卻要運冷凍食品、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嚴重不足裝不下貨。一般小瑕疵僅能走損害賠償或運費折扣,不構成解約事由。

白話解讀

船公司派一艘船給你運貨,但這艘船的問題大到讓你的運送目的根本做不到。這時候第42條給你一把緊急逃生鑰匙:直接解除契約,不用等損失真的發生。但鑰匙有鎖孔限制:瑕疵必須達到「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才開得動。漏點水、油漆剝落、非關鍵設備小毛病,這些都解不了約。能解的是冷凍艙壞掉還要運冷凍食品、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嚴重不足裝不下你的貨這種「從一開始就做不成」的瑕疵。對託運人來說,這條是談判桌上的籌碼:就算你最後沒真的解約,光是「我有解約權」這件事就能讓船方認真處理問題或提供折扣。但別誤用,瑕疵認定錯誤而貿然解約,反過來可能變成你違約。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 42 條為運送契約之瑕疵解除權規範,指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存有瑕疵,且該瑕疵嚴重至運送契約之目的自始無法達成時,託運人得單方解除契約之法定形成權,其門檻高於民法一般物之瑕疵擔保,以維護海運契約之穩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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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船艙有小瑕疵,能解約嗎?

不能。第42條的門檻是「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必須是重大到運送從一開始就做不成的瑕疵。小漏水、油漆剝落、非關鍵設備故障都不夠格。能解約的是像冷凍系統完全壞掉(運冷凍貨)、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嚴重不足(裝不下貨)這類關鍵缺失。瑕疵只是讓運送比較不方便但還能完成時,救濟是損害賠償或運費折扣,不是解約。

Q2船開到一半才發現瑕疵怎麼辦?

第42條主要適用於發航前或發航時的瑕疵。航行中才出現的瑕疵要看是原本就有還是航行中發生的。原本就有但一直沒發現仍可引用42條;航行中新發生的走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或海商法其他損害賠償條款。航行中發現問題立刻以書面通知船方並拍照錄影存證,會決定後續能拿到多少賠償。

Q3船方說船沒問題,但我覺得有瑕疵,要怎麼證明?

舉證責任在主張瑕疵的一方。第一,找獨立驗船師出具檢驗報告;第二,對照契約中關於船舶規格、設備的約定指出落差;第三,保留貨物特性的客觀標準證明船的條件達不到。檢驗報告最好在發航前做,越早越好;驗船師要找獨立第三方,找船方推薦的會有立場問題。

Q4海商法第42條是什麼?

規範運送人提供的船舶有瑕疵致不能達運送契約目的時,託運人的法定解約權,門檻高於一般瑕疵擔保。

Q5什麼叫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

瑕疵嚴重到運送結果自始無法實現,例如冷凍艙故障卻要運冷凍貨、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裝不下貨。

Q6船舶瑕疵在法律上怎麼定義?

船舶在結構、設備或性能上不符運送契約所需的缺失,須對照契約規格與貨物特性客觀判斷。

Q7第42條的解除權是什麼性質?

屬形成權,託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消滅契約,無須運送人同意,但應儘速行使。

Q8海商法第42條怎麼主張解約?

委請獨立驗船師出具報告 → 對照契約規格指出落差 → 發存證信函引用第42條 → 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運費。

Q9怎麼證明船舶有瑕疵?

舉證責任在託運人:獨立第三方驗船報告、契約規格對照表、貨物特性客觀標準(如冷凍食品須零下幾度)。

Q10解除契約後運費怎麼算?

依海商法第49條,應付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

Q11發現船舶瑕疵第一步該做什麼?

立即委請獨立第三方驗船師留下書面紀錄並拍照存證,越早越好,避免被指為航行中所生瑕疵。

Q12第42條解約 vs 損害賠償哪個有利?

瑕疵達不能達契約目的者可解約退場全身而退;未達門檻只能走損害賠償或運費折扣,解約反成違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商法 第三編(海商)・国際海上物品運送法(運送人の堪航能力担保義務の領域)
韓國상법 제5편 해상편 (운송계약·감항능력 관련 영역)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船舶适航相关)
德國HGB Fünftes Buch (Seehandel) — Seetüchtigkeitspflicht des Verfrachters
法國Code des transports, livre III (transport maritime) — affrètement et navigabilité
美國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 (COGSA) — carrier's duty of seaworthiness / charter party frus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船舶之指揮,僅由船長負其責任。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

(0510713 全文修正)

旅客或海員死亡或失蹤時,其遺留於船上之財物,船長應以最有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移列。

  • 解除契約名詞
(0181224 制定)

船舶之指揮,僅由船長負其責任。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

(0510713 全文修正)

旅客或海員死亡或失蹤時,其遺留於船上之財物,船長應以最有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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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商法第 42 條規定:「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商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商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