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重點摘要海商法第 42 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致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Q · 船舶有瑕疵時,託運人可以解除運送契約嗎?
可以,但瑕疵須嚴重到運送目的無法達成
依海商法第 42 條,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且瑕疵嚴重到「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即得解除契約。關鍵不在瑕疵有無,而在瑕疵是否致運送目的自始落空,例如冷凍艙故障卻要運冷凍食品、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嚴重不足裝不下貨。一般小瑕疵僅能走損害賠償或運費折扣,不構成解約事由。
船公司派一艘船給你運貨,但這艘船的問題大到讓你的運送目的根本做不到。這時候第42條給你一把緊急逃生鑰匙:直接解除契約,不用等損失真的發生。但鑰匙有鎖孔限制:瑕疵必須達到「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才開得動。漏點水、油漆剝落、非關鍵設備小毛病,這些都解不了約。能解的是冷凍艙壞掉還要運冷凍食品、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嚴重不足裝不下你的貨這種「從一開始就做不成」的瑕疵。對託運人來說,這條是談判桌上的籌碼:就算你最後沒真的解約,光是「我有解約權」這件事就能讓船方認真處理問題或提供折扣。但別誤用,瑕疵認定錯誤而貿然解約,反過來可能變成你違約。
海商法第 42 條為運送契約之瑕疵解除權規範,指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存有瑕疵,且該瑕疵嚴重至運送契約之目的自始無法達成時,託運人得單方解除契約之法定形成權,其門檻高於民法一般物之瑕疵擔保,以維護海運契約之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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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第42條的門檻是「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必須是重大到運送從一開始就做不成的瑕疵。小漏水、油漆剝落、非關鍵設備故障都不夠格。能解約的是像冷凍系統完全壞掉(運冷凍貨)、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嚴重不足(裝不下貨)這類關鍵缺失。瑕疵只是讓運送比較不方便但還能完成時,救濟是損害賠償或運費折扣,不是解約。
第42條主要適用於發航前或發航時的瑕疵。航行中才出現的瑕疵要看是原本就有還是航行中發生的。原本就有但一直沒發現仍可引用42條;航行中新發生的走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或海商法其他損害賠償條款。航行中發現問題立刻以書面通知船方並拍照錄影存證,會決定後續能拿到多少賠償。
舉證責任在主張瑕疵的一方。第一,找獨立驗船師出具檢驗報告;第二,對照契約中關於船舶規格、設備的約定指出落差;第三,保留貨物特性的客觀標準證明船的條件達不到。檢驗報告最好在發航前做,越早越好;驗船師要找獨立第三方,找船方推薦的會有立場問題。
規範運送人提供的船舶有瑕疵致不能達運送契約目的時,託運人的法定解約權,門檻高於一般瑕疵擔保。
瑕疵嚴重到運送結果自始無法實現,例如冷凍艙故障卻要運冷凍貨、主引擎失效無法航行、艙容裝不下貨。
船舶在結構、設備或性能上不符運送契約所需的缺失,須對照契約規格與貨物特性客觀判斷。
屬形成權,託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消滅契約,無須運送人同意,但應儘速行使。
委請獨立驗船師出具報告 → 對照契約規格指出落差 → 發存證信函引用第42條 → 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運費。
舉證責任在託運人:獨立第三方驗船報告、契約規格對照表、貨物特性客觀標準(如冷凍食品須零下幾度)。
依海商法第49條,應付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之費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
立即委請獨立第三方驗船師留下書面紀錄並拍照存證,越早越好,避免被指為航行中所生瑕疵。
瑕疵達不能達契約目的者可解約退場全身而退;未達門檻只能走損害賠償或運費折扣,解約反成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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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之指揮,僅由船長負其責任。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
旅客或海員死亡或失蹤時,其遺留於船上之財物,船長應以最有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運送人所供給之船舶有瑕疵,不能達運送契約之目的時,託運人得解除契約。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移列。
船舶之指揮,僅由船長負其責任。 船長非因事變或不可抗力,不得變更船舶之預定航程。
旅客或海員死亡或失蹤時,其遺留於船上之財物,船長應以最有利於繼承人之方法處置之。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為原條文第八十五條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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