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1 條
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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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1條規定,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新船東自動承接原運送人義務。
Q · 船租到一半被賣掉,傭船契約還算數嗎?
依海商法第41條,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之移轉而受影響。船東中途把船賣掉,傭船契約不會失效,新船東自動成為運送人,必須履行原契約;託運人什麼都不必做,運費依船舶登記轉讓日切換給付對象。對買船人而言,船舶過戶等於概括承受船上所有現存傭船契約,盡職調查時務必索取契約清單,否則買到的不只是船,還有未到期的運送義務。
白話解讀
一艘貨輪在國際航運市場平均每三到五年就會換一次船東,但你簽下的傭船契約不會因此失效。這條法律把契約直接「黏」在船上跟著過戶,新船東無論知不知情,都自動接手變成你的運送人。這個設計是全球貿易的地基:如果每次船舶買賣都要重新跟貨主談契約,整個航運業會癱瘓。對你來說,最關鍵的應用有兩個:一是你是託運人,發現船東把船賣了,什麼都不用做,契約繼續有效,運費照付新船東;二是你要買船,盡職調查時必須把船上所有在跑的傭船契約一起列入評估,因為過戶後這些義務自動變成你的。很多二手船買家因為沒查清楚而踩雷,以為自己買的只是一艘船,結果連三個月後要交貨給希臘貨主的運送義務都一起打包回家。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1條為傭船契約物權化規範,明定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之契約(包括全部傭船、一部傭船、計時傭船、計程傭船),不因船舶所有權移轉而失效。船舶過戶後,受讓人自動承繼原船舶所有人於運送契約上之權利義務,託運人之運送預期不受船東易主影響,其法理與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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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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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海商法41條是什麼?▾
規定傭船契約不因船舶所有權移轉而受影響,船賣了契約自動隨船過給新船東。
Q2船東把船賣了,我的傭船契約還有效嗎?▾
有效。新船東自動承接運送義務,你不必重簽,運費依登記轉讓日切換給付對象。
Q3哪些契約會隨船過戶?▾
全部傭船、一部傭船、計時傭船、計程傭船都隨船移轉,件貨運送不適用本條。
Q4買二手船要注意船上有沒有傭船契約嗎?▾
務必。過戶後船上現存傭船契約全部概括承受,盡職調查要索取完整契約清單。
Q5新船東不認舊契約怎麼辦?▾
引用海商法41條請求履行,無法履行時求償,必要時聲請假扣押防止船再脫手。
Q6運費過戶後要付給誰?▾
以船舶登記轉讓日為界,之前累積付舊船東,之後付新船東,最好發函雙方確認。
Q7件貨運送也適用41條嗎?▾
不適用。件貨運送(如交貨櫃給船公司)受載貨證券制度保護,見海商法53條以下。
Q8船東能用賣船逃掉低價舊約嗎?▾
不能。舊契約對新登記名義人仍有效,轉登記給關係企業再重簽的漏洞被本條封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harter_party | piece_goods |
|---|---|---|
| 契約型態 | 傭船契約(全部/一部供運送) | 件貨運送(個別貨物) |
| 適用條文 | 海商法第41條(契約隨船移轉) | 海商法第53條以下載貨證券制度 |
| 船東賣船時保護 | 契約隨船過戶,新船東自動承接 | 以載貨證券對抗,與船舶所有權變動脫鉤 |
| 典型情境 | 包整艘船運農產品到東京 | 交一個貨櫃給船公司運到洛杉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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