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第 44 條
- 1.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非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
- 2.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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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海商法第44條規定,一部傭船的託運人發航前單獨解約須付全額運費,已裝貨者另負裝卸費及賠償他貨損害;全體解約則改依第43條僅付三分之一。
Q · 跟別人合租一艘船,我想單獨解約要付多少?
依海商法第44條第1項,一部傭船的託運人在發航前若要解除契約,必須支付運費之全部,而非第43條全船傭船的三分之一。若貨物已裝載,還要負擔因裝卸所增加的費用,並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但第2項保留出口:若全體託運人都解約,各人改依第43條只負三分之一運費責任。
白話解讀
一部傭船的解約成本,比全船傭船貴得多。為什麼?因為你不是唯一的貨主。當你跟其他託運人共用一艘船時,你的解約會連鎖影響其他人:你空出來的艙位船方能不能再找到貨?其他貨主是否因為你的解約而延誤或漲價?船的整體航班能否照計畫進行?法律乾脆把風險成本都推到你身上:想解約?先付全額運費,而不是1/3。如果貨已裝上船,還要付裝卸費用,並且要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例如因你的貨卸下而對其他貨物造成的翻艙費、毀損)。但有一個緊急出口:如果所有貨主都要解約,從「一部傭船」升級變成「全船傭船解約」的實質效果,這時各託運人改按第43條只付1/3運費。這個設計是在告訴你:單獨解約是昂貴的,串連其他貨主一起解約才省錢。
法律定性
海商法第44條規範一部傭船契約的發航前解約成本:託運人單獨解約須支付全額運費,已裝載者另負擔裝卸增加費用及對其他貨載之損害賠償;若全體託運人同時解約,則回歸第43條全船傭船的三分之一運費規則。其立法目的在於將共用艙位的解約風險回歸製造風險之人,避免成本外部化給其他貨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一部傭船解約為什麼比全船貴這麼多?▾
因為你不是唯一貨主,單獨解約會拖累其他託運人的時程與成本,法律以全額運費把連鎖風險回歸給你。
Q2海商法第44條和第43條差在哪?▾
第43條全船傭船解約付三分之一運費;第44條一部傭船單獨解約付全額運費,差距達三倍。
Q3所有貨主一起解約怎麼算?▾
第44條第2項規定,全體託運人都解除時各依第43條只負三分之一運費責任。
Q4已經裝貨了還能解約嗎?▾
可以,但除全額運費外還要負擔裝卸增加費用,並賠償因卸貨對其他貨載造成的損害。
Q5一部傭船解約有時間限制嗎?▾
解約須在發航前為之,發航後不適用本條的解約規則。
Q6解約時運送人省下的費用能扣嗎?▾
可以,依第49條,應付全部運費時得扣除運送人因此減省的費用及另裝貨物所得運費。
Q7時期傭船也適用這個解約規則嗎?▾
不適用,依第45條,定期或數次繼續航行的傭船契約不套用第43、44條的解約規定。
Q8怎麼降低一部傭船的解約成本?▾
主動找替代貨主承接艙位,或串聯其他託運人同步解約以觸發第2項的三分之一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43_full | art_44_partial |
|---|---|---|
| 適用情形 | 全船傭船(包整艘) | 一部傭船(共用艙位) |
| 單獨解約運費 | 三分之一運費 | 全額運費 |
| 已裝載額外負擔 | 裝卸增加費用 | 裝卸增加費用+賠償他貨損害 |
| 集體解約效果 | 本即三分之一 | 全體解約回歸三分之一(第2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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