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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船舶之一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支付其運費之全部,不得解除契約。如託運人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及賠償加於其他貨載之損害。
  2. 前項情形,託運人皆為契約之解除者,各託運人僅負前條所規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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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886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只適用於論程傭船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