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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3 條(登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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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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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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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3 條規定:「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