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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2主管機關
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3登記範圍
船舶關於左列權利之保存、設定、移轉、變更、限制、處分或消滅,均應登記: 一、所有權。 二、抵押權。 三、租賃權。
船舶登記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