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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2 條(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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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

深度解讀

對於船舶登記法第 2 條的主管機關,根據最新的船舶法規,船籍港航政機關為船舶登記的主管機關。舉例來說,如果有一艘船正在建造中,需要進行抵押權登記,那麼主管機關即為建造地航政機關,符合船舶登記法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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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2 條規定:「船舶登記,以船籍港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但建造中船舶之抵押權登記,以建造地航政機關為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