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21條,主管機關在登記完畢後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應該立即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例如,如果某艘漁船的登記出現錯誤或遺漏,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船舶的所有權人及相關的義務人,以便進行更正登記或其他必要的處理。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聲請登記時,主管航政官署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聲請登記時,主管航政官署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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