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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21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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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船舶登記法第21條,主管機關在登記完畢後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時,應該立即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例如,如果某艘漁船的登記出現錯誤或遺漏,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船舶的所有權人及相關的義務人,以便進行更正登記或其他必要的處理。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聲請登記時,主管航政官署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064052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0191122 制定)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聲請登記時,主管航政官署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064052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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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21 條規定:「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有錯誤或遺漏時,應速通知登記權利人及登記義務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