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對於船舶登記法第20條,該條規定了由登記權利人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應立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登記有所更動,登記完畢後就應該通知相關的登記義務人,讓他們知曉此項變動。
主管航政官署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明書於聲請人。 登記證明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鈐用主管航政官署印: 一 登記人姓名住所。 二 登記號數。 三 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 船舶之標號。 五 船籍港。 六 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 登記目的。 八 權利先後欄數。 九 登記年月日。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主管航政官署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明書於聲請人。 登記證明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鈐用主管航政官署印: 一 登記人姓名住所。 二 登記號數。 三 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 船舶之標號。 五 船籍港。 六 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 登記目的。 八 權利先後欄數。 九 登記年月日。
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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