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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20 條(通知登記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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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

深度解讀

對於船舶登記法第20條,該條規定了由登記權利人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後,應立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登記有所更動,登記完畢後就應該通知相關的登記義務人,讓他們知曉此項變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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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20 條規定:「由登記權利人一方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用登記通知書通知登記義務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