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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19登記證書之發給及其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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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2. 2.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船舶登記法第 19 條的具體內容。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聲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聲請人遵令依限補正時,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   一 聲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   二 聲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   三 當事人不遵令親到受詢問或代理人權限不明者。   四 聲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 聲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   六 聲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   七 未繳納登記費者。

(064052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0191122 制定)

聲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聲請人遵令依限補正時,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   一 聲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   二 聲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   三 當事人不遵令親到受詢問或代理人權限不明者。   四 聲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 聲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   六 聲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   七 未繳納登記費者。

(0640523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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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19 條規定:「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