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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19 條(登記證書之發給及其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2.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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