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船舶登記法第 19 條的具體內容。
聲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聲請人遵令依限補正時,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 一 聲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 二 聲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 三 當事人不遵令親到受詢問或代理人權限不明者。 四 聲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 聲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 六 聲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 七 未繳納登記費者。
主管機關登記完畢,應即發給登記證書於申請人。 登記證書應記載左列各款及登記完畢字樣,並蓋用主管機關印信: 一、登記人姓名、住、居所。 二、登記號數。 三、收件年、月、日及號數。 四、船舶之標示。 五、船籍港。 六、登記原因及其年、月、日。 七、登記目的。 八、權利先後欄數。 九、登記年、月、日。
聲請登記,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但經聲請人遵令依限補正時,仍應依原次序登記之: 一 聲請事件,不在管轄之內者。 二 聲請事件,不在應行登記之列者。 三 當事人不遵令親到受詢問或代理人權限不明者。 四 聲請書不合程式者。 五 聲請書所載當事人船舶或權利之標示,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不符者。 六 聲請時必要之文件未備者。 七 未繳納登記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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