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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30 條(同種權利之次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同一船舶有二個以上之同種權利登記者,其權利先後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以登記之先後為準。
  2. 登記之先後在登記簿中為同部者,以權利先後欄為準;為異部者,以收件號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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