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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五章 註銷登記

§ 53–597

54所有權登記人申請註銷登記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59抵押權或租賃權消滅時之註銷登記
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消滅時,由抵押權或租賃權權利人會同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主管機關申請抵押權或租賃權註銷登記,並繳還抵押權或租賃權登記證書。但抵押權或租賃權依法院裁判消滅者,得僅由抵押權或租賃權義務人申請註銷之。
船舶登記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