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聲請登記時,聲請書內應載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或付租時期,或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載明;因轉租而聲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聲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加具原出租人之承諾字據。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聲請登記時,聲請書內應載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或付租時期,或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載明;因轉租而聲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聲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加具原出租人之承諾字據。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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