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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54所有權登記人申請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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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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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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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聲請登記時,聲請書內應載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或付租時期,或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載明;因轉租而聲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聲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加具原出租人之承諾字據。

(0640523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 所有權名詞
  • 註銷名詞
(0191122 制定)

因租賃權之設定而聲請登記時,聲請書內應載明租金數額,其定有存續期間,或付租時期,或許可轉租,或其他之特約者,均應載明;因轉租而聲請登記者,如其轉租之許可未經登記時,聲請書內除前項所列事項外,並應加具原出租人之承諾字據。

(0640523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   二、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   三、船舶失蹤歷六個月或沉沒不能打撈修復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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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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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54 條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所有權之登記人,應聲明事由,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註銷登記: 一、船舶滅失或報廢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