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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57暫時登記註銷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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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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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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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船長為前條聲請時,應於其聲請書內載明設定抵押權之事由,如有證明代理權之文件時,應一併呈送,主管航政官署於登記完畢後,應將證明代理權之文件發還。

(0640523 全文修正)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0191122 制定)

船長為前條聲請時,應於其聲請書內載明設定抵押權之事由,如有證明代理權之文件時,應一併呈送,主管航政官署於登記完畢後,應將證明代理權之文件發還。

(0640523 全文修正)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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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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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57 條規定:「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5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