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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57 條(暫時登記註銷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註銷暫時登記,由暫時登記人申請之。但利害關係人檢具暫時登記人之承諾字據或其他證明文件者,亦得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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