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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23 條(暫時登記之申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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