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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23暫時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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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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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191122 制定)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聲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者亦同。

(0640523 全文修正)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0191122 制定)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聲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者亦同。

(0640523 全文修正)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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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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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船舶登記法第 23 條規定:「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船舶登記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船舶登記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