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及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抱歉,我無法提供船舶登記法第 24 條的釋義及相關資料,因為我並不具備具體的法律知識。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聲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及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聲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
登記人之姓名、名稱、住、居所或事務所及籍貫等有變更時,應取具證明文件,連同申請書申請附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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