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間之次序,應依其登記之先後。
我不知道船舶登記法第 32 條的解釋和相關資料。
已為暫時登記者,其正式登記之次序,應依暫時登記之次序;但在正式登記以前,其暫時登記,不發生登記之效力。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間之次序,應依其登記之先後。
已為暫時登記者,其正式登記之次序,應依暫時登記之次序;但在正式登記以前,其暫時登記,不發生登記之效力。
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間之次序,應依其登記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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