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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記法 第 33 條(所有人證明文件之取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初次申請登記所有權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但無須附送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列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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