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
船舶登記法
第 33 條
(所有人證明文件之取具)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初次申請登記
所有權
者,應取具證明其為所有人之證明文件。但無須附送
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
所列之文件。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申請登記程序 §6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所有權登記 §3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抵押權及租賃權登記 §4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註銷登記 §5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登記費 §60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64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